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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办转字[2007]178号

颁布时间:2007-08-28 13:55:12.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民福〔2007〕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粤民福[2007]33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为提高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效率,解决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集中安排就业问题,促进各地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我省确定各地级陨鲜腥嗣裾裾棵盼@笠底矢袢隙ǖ墓ぷ骰兀虺啤叭隙ɑ亍保?BR>    二、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持填写好的《社会福利企业申报登记发证注册书》(见附件1)及《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认定。认定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企业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在该企业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员有关证件上加盖“已就业”戳记、标明日期,戳记式样尺寸为2.5×1.5cm长方形,内刻“已就业”字样(见附件2)。对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各地认定机关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应按省厅统一制订的《社会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意见书》(见附件3)式样填写。

  四、各地可根据原订购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数量,持有关订购凭证向省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领取空白证书。

  各地对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和省厅要求进行审核,对已认定的福利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掌握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的情况,切实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 1、社会福利企业申报登记发证注册书

  2、“已就业”戳记式样

  3、社会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意见书

  广东省民政厅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1:

社会福利企业申报登记发证

注    册    书

  企业名称: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章)

  广东省民政厅制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可张贴)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张  贴  处

 

企业基本情况

金额: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开办日期  经济性质  工商注册号码 
        
注册资金  固定资金     固定资产原值    
流动资金     固定资产净值    
职工人数合计     企业流动资金总额    
1.管理人员    
中 
自有流动资金    
2.生产人员     信贷流动资金    
其中:五残人员     年税金总额    
年产值    
中 
应交营业税    
年销售(营业)收入     应交增值税    
其中:创汇(美元)     应交所得税    
生产或经营范围  主要产品    
副产品    
主营    
兼营    
出口产品数量    
年盈或亏总额    
税利使用情况  1.扩大再生产    
2.职工集体福利    
3.奖 金    

企业安排残疾人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残疾类别  工种安排  基本工资  福利奖金  家庭住址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此表不够可另纸)

  附件2:

“已就业”戳记式样

已就业
年 月 日

  附件3:

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意见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税务登记证号码    
县(市、区)
民政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民政局审核
认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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