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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7]75号

颁布时间:2007-05-10 09:38:04.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公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公示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及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基层局)公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内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许可公示(以下简称许可公示),指市局及基层局(以下统称许可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将有关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标准、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许可决定等许可内容以适当的形式向纳税人公开告知的行为。

  第四条  市局管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权限范围内的许可公示内容,并对相应的网上公示内容进行监控管理;市局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务行政许可公示的监督、指导和公示前的复核工作。

  基层局管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审查许可申请并作出许可决定,并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将准予许可决定书连同许可申请人名单列表(见集中公示书列表)一并送交法制部门复核,法制部门复核无误后采用适宜方式予以公示。

  第五条  许可公示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形式多样、及时便民的原则。对于许可决定的公示,遵循谁许可谁公示的原则。

  第六条  许可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材料目录和许可期限;

  (二)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税务行政许可的数量及条件;

  (四)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七条  许可公示机关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公示许可内容。许可公示的方式包括:

  (一)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的信息公告栏;

  (二)电子大屏幕或触摸屏;

  (三)大连地税网站。

  第八条  许可公示机关应当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公示准予许可决定书(复印件)或许可公示书。

  第九条  许可公示机关公示许可决定,可以选择单一公示或集中公示。

  单一公示是指许可公示机关对单一的许可决定,采用公示准予许可决定书(复印件)或者许可公示书的方式,公开告知许可决定内容的公示形式。

  集中公示是指对申请同一许可事项的多个许可申请人作出的许可决定,采用许可公示书的形式在同一时间内集中公开告知多个许可决定内容的公示形式。

  第十条  采用单一公示的,许可公示机关应当填写《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公示书(一)》;采用集中公示的,应当填写《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公示书(二)》。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决定的公示期间,自公示许可决定之日起满三十日止。

  除许可决定外的其他许可内容应当长期公示。无法定事由或者未经法定程序,许可公示内容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  许可公示内容(许可决定除外)因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生变化的,许可公示机关应当对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许可公示内容及时进行调整,并对调整后的内容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对于纳税人要求许可公示机关对有关许可公示内容予以说明或解释的,许可公示机关应当予以说明或解释,并告知其有关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基层局或市局各部门发现许可公示内容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许可公示工作将作为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纳入行政评价体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公示书(一)(略)

  2、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公示书(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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