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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7]129号

颁布时间:2007-06-06 14:22:46.000 发文单位: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桂发〔2007〕18号),充分发挥国税机关在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努力营造优良的税收环境,全面促进我区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更好地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服务,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抓好文件学习,统一思想认识,积极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做好税收服务

  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全体税务干部认真学习《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使大家充分认识承接产业转移是实现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机遇,是促进我区产业优化升级、增强区域竞争力的迫切需要,是加快推进我区工业化城镇进程的重要举措。我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有利于壮大优势产业,培植新产业,大幅提升经济总量,促进我区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承接产业转移,将会产生一批新办企业,引起我区税源结构的变化,也可能带来许多税收征管的新课题。各级国税机关尤其是领导干部,要通过学好文件充分认识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做好税收服务,处理好依法治税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把加强税收征管与服务承接产业转移更好地结合起来,积极研究和准确执行有关税收政策,特别是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现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解决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中存在的各类涉税问题,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转移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实现税收收入随着经济发展而持续稳定增长。

  二、搞好效能建设,减轻办税负担,积极营造承接产业转移的良好税收环境

  各级国税机关要以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为契机,建设法治、服务、责任、效能机关,为外来投资企业的发展营造优良税收环境。

  (一)落实三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最近,自治区国税局在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中,出台了一系列减少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和推行办税公开、提高办事效率等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各市国家税务局要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首问负责制度(试行)>等两个制度的通知》(桂国税发〔2007〕95号)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务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2007〕121号)要求,抓好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的落实,严格按照限时办结制度公布的对外承诺办结时限,合理确定市局、县(区)局各岗位的审批时限。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部门或个人,要严格依照上述规定追究部门领导或当事人的责任。

  (二)搞好政务公开,减轻办税负担。推行办税公开,就是通过在国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建立一个公开、平等、互动的平台,妥善协调和正确处理纳税人的利益诉求,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税企之间、征纳之间的和谐。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凡是税务机关办理的相关事项,都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公开,而且公开的内容要全面完整,真实可信,杜绝假公开、虚公开。要针对税务系统的行业特点,把纳税人最关注、最需要了解的事项及其办理过程、结果予以公开,把公开税收政策法规,公开岗位职责、办税程序和结果、服务标准、办税时限,公开处罚标准、依据和处罚结果等作为国税系统政务公开的重点,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权益。要按照“简便、实用、快捷”的原则,进一步丰富办税公开的载体,继续完善办税服务厅的基础设施和利用税务网站以及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搞好公开工作,通过积极创新公开形式,丰富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制度、增强公开效果,提高办税公开工作水平,使各项税收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与纳税人的沟通更加畅通,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更加规范,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得到切实保障。结合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征税信用、纳税信用相结合的税收信用体系,使税收信用成为衡量纳税人诚信状况的重要标准,激励和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这是当前各级国税机关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增强工作的责任感,注意统筹协调,搞好综合管理,要以提高税法遵从度和方便纳税人为目标,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在税收征管中要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下大力气清理、简并要求纳税人报送各种报表资料,避免纳税人重复报送。要合理简化办税程序,推行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涉税事项“一站式”服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结算工具,实行多种申报和缴款方式,推广税库银联网,方便纳税人办税。开展纳税辅导咨询服务,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知识,熟悉办税程序。优化办税服务厅功能,推进税务网站建设和管理,大力推行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首问负责制。要坚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努力营造和谐融洽的办税环境。

  (三)加强税务检查统筹协调,创造宽松生产经营环境。要加强国、地税局开展税务检查的协调配合,对国、地税局共同管辖的纳税人,有条件的应多采取联合进点的方式开展税务检查,加强检查信息共享,减少因多头检查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纷扰。积极探索实施“查前公(预)告、查中辅导、查后回访”办法,除群众举报偷骗税等一些需要保密和特殊案件以外,在开展税收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和常规性检查工作中,对被查单位可以采取书面或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查前公(预)告”,让纳税人在稽查部门进点之前自查补报,自行纠错,减少纳税人的税收奉行成本;在开展检查当中,要向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和财务管理知识的“查中辅导”,提高社会纳税遵从度;选择一些被查企业进行“稽查回访”,了解稽查人员执法的态度、质量、效果和廉洁自律情况。统筹安排和协调处理好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关系,搞好评估与稽查的衔接工作,对纳税人多开展综合性检查,严格按规定控制检查的次数,尽可能避免重复检查。实施税务检查要做到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罚)适当,充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陈述权、申辨权和复议诉讼权。

  (四) 搞好工作调研,积极开门纳谏。随着产业转移规模的扩大和深化,必然带来许多税收征管上的新课题,如何处理好加强税收征管与提供税收服务的关系,把优质的税收服务寓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为吸引和支持产业转移服务,这些都需要各级国税机关深入实际做好税收调研,采取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设置意见箱、主动登门征求意见等方式开门纳谏,广泛征求纳税人特别是外来投资者对国税机关落实税收政策、行政审批、服务态度、办事效率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建立完善纳税服务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树立国税机关优良正面的社会公众形象。

  三、做好政策宣传,落实税收优惠,大力支持承接产业转移工作

  坚持不懈地加强税法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税收法治环境,推进依法诚信纳税,有利于促进转移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一)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倡导依法诚信纳税。要进一步改进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切实提高税法宣传的效果,坚持日常宣传与税收宣传月宣传相结合,坚持正反面典型宣传相结合,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新颖活泼、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办税公告栏、电子触摸屏、办税服务指南和举办税法知识培训等形式,做好办税服务和政策咨询以及纳税操作实务知识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向产业转移企业及时、准确地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纳税知识,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二)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支持转移产业发展。各级国税机关要强化“不落实税收优惠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认真为外来投资者做好政策服务工作,主动送政策上门,确保外来投资者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走样,不打折扣,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税务行政审批管理权限,及时办理纳税人符合审批条件的税收优惠申请;对政策执行中有争议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局,绝对不允许拖住不办或利用手中权力刁难外来投资者等损害国税机关形象、影响投资环境的现象发生;对不符合条件的税收优惠申请,必须耐心细致地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为地方政府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当好参谋助手

  承接产业转移是当前我区一项重要经济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正确处理依法征税与支持经济发展、依法征税与完成税收计划、依法征税与纳税服务之间的关系,态度上要大力支持、行动上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各项工作。区局和承接产业转移任务较重的市、县(区)局,要成立协调承接产业转移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一名局领导负责协调,有关业务部门领导参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各部门行动;沟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搞好工作调研,利用掌握税收政策和税收经济信息的优势,及时研究处理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检查税收优惠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措施的落实;为地方政府制定承接产业转移政策措施提供税收政策咨询,当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参谋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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