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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7]146号

颁布时间:2007-07-02 14:56:15.000 发文单位:广东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各驻粤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重要意义。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是车船税征收管理的新方式,有利于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车船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方便纳税人;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机构辅助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功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各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该项工作,要有专人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相关工作。对代收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解决,无法解决的要及时向各自的上级报告。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级地税部门和当地的保险社构要密切配合,有序推进代收代缴工作。各地市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的联系,指导保险机构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抓好保险机构之间的组织协调,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过渡期间各保险分支机构要加强与省公司的联系,及时将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进展报告省公司,省公司要注意及时将各地情况向广东保监局报告。

  三、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稳步推进代收代缴工作。省地方税务局与广东保监局、驻粤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要建立车船税日常工作的沟通协调机制。各保险机构请于2007年7月10日前将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名单上报省地税局和广东保监局。

  四、加强合作,完善相关制度。省地税、广东保监局将联合制定《广东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和开发车船税代收代缴征管软件,在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和代收代缴征管软件未推出之前,各市可继续沿用原车船使用税的征管方式。

  五、充分准备,夯实基础工作。各地要根据文件的要求,各司其职,做足、做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省地税局、广东保监局将对各级地税部门和各保险机构准备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检查。

  六、做好监管,严处违规行为。各保险机构要加强对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组织和内部检查,杜绝各类违规行为发生。省地税局和保险监管部门将根据车船税代收代缴中发现的问题,加强配合,及时查处。

广东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二00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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