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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局长信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办发[2007]43号

颁布时间:2007-07-13 09:19:03.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局长信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局长信箱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拓宽信访受理渠道,规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局长信箱(以下简称“局长信箱”)信件处理,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长信箱系接收信访人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信件的电子载体。

  办税咨询信件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税企互动信息的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局长信箱的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职责分工,局长信箱信件授权主管处室处理,实行“分类受理,归口办理”。内容重要的信件,须呈送局领导批阅。

  第四条  局长信箱分设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举报和其他信访事项三类窗口,受理信访人投递的电子信件。

  局长信箱各窗口应提供统一设置的要素格式供信访人填写有关情况。

  第五条  局长信箱三类窗口信件,主管处室如下:

  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举报窗口监察室主管;

  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窗口稽查局主管;

  其他信访事项窗口办公室主管。

  第六条  各部门主管的局长信箱窗口均需指定人员管理。管理人员须于每个工作日查阅信件。

  第七条  所有来信均需打印、登记,其拟办、批办、交办、承办(受理、不予受理、不再受理)、告知、答复、反馈、复查、复核、听证、督办、注办,按照信访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现行工作规范、运作程序、管理权限办理。

  对于内容不清、无实际意义等不需办理的来信,需经审核和处室领导批准,于收信年度终了后集中销毁。

  第八条  对不属于本处室职能范围、不属于本处室主办的来信,收信处室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经本处室领导批准后转办公室处理。

  第九条  主办处室应根据有关规定告知或答复信访人来信的受理、办理情况,信访人姓名(名称)、地址不清且无其他联系方式的来信除外。

  第十条  告知或答复可采用书面(纸介质、电子介质)或口头方式。内容重要的告知或答复以及对复查、复核请求的答复,采用纸介质书面方式。

  口头告知或答复完成之后,告知、答复的承办人须在来信办理介质上注明告知或答复的时间和接受告知、答复人名称。

  第十一条  信访人对局长信箱信件处理不满而来访的,按照来访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办理信件的档案文书,按照机关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保管。信访事项所涉内容的存档保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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