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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直属局征管范围及税款入库级次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7]82号

颁布时间:2007-05-22 16:45:26.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决定》(大政发[2003]94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设立直属局的通知》(大地税发[2007]39号)有关规定,现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的征管范围及税款入库级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征管范围问题

  1、负责中山、西岗、沙河口和甘井子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内15户市本级税收企业及其锁定的下属单位的税收征管。

  2、负责市内四区内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大连分局所属管户及省属企业投资比例超过51%(含本数)且在市内四区新设立登记纳税人的税收征管。

  3、负责市内四区内契税及市内四区内个人转让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的税收征管。

  二、关于税款入库级次问题

  1、市内四区内15户市本级企业及其锁定的下属单位税收入库级次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60%、市级40%;其它税(费)种属市级收入。

  2、市内四区内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大连分局所属管户及省属企业投资比例超过51%(含本数)且在市内四区新设立登记纳税人税收入库级次为:企业所得税暂定中央60%、市级40%;文化事业建设费暂定市级收入;个人所得税中央60%、市级40%;其它税(费)种属市级收入。

  3、市内四区内契税及个人转让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属市级收入;自2007年6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调整为中央60%、共享40%部分按照分享比例市级55%、县区级45%,原《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大地税发[2006]27号)第十九条中的“由大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地税征收窗口’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入库级次为中央60%、市级40%”的规定同时废止;土地增值税调整为县区级收入;印花税为县区级收入。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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