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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地税发[2007]230号

颁布时间:2007-09-14 10:00:12.000 发文单位: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7]45号)的精神,参照梅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劳社[2007]72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梅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九月十四日

梅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全覆盖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解决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城镇居民医疗负担,促进我市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及《梅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梅市府[2007]45号)精神,参照梅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劳社[2007]7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坚持政府主导,家庭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缴费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第三条 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包括中小学生,未满十八周岁的居民(未成年人),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十八周岁及以上非从业居民等。

  对新生婴儿、户口迁移人员、可在办理入户手续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当年度的医疗保险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年度内剩余时间的相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参保缴费登记、缴费审核和征收。居民基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邮政部门代收。

  第五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途转换基本医疗保险险种的,须同时终止另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第六条 城镇居民参保后,由于转保、参军、死亡、出境定居等原因发生变动时,须在次月20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参保所在地办理变更手续。原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回。

  第七条 对符合当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向当地民政、残联部门提出申请。地方税务机关凭民政、残联部门提供的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名单,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第八条 居民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家庭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助金可在成本中列支。家庭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第九条 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来源:

  (一)居民家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资金:中央和省规定给予每人每年37元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2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35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10元,县(市、区)财政每人每年5元;

  (三)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居民医疗保险,以家庭为单位全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员除外)缴费。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年度,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在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按保险年度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视为自动弃保。

  社保年度医疗保险费缴费后不退费。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首个医保年度,城镇居民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两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当年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年度内剩余时间的相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如实填写《梅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城镇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需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救助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重度残疾人需提供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三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到镇、街道办事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镇、街道办事处统一向地方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收机构申报参保人的参保信息和办理缴费登记手续。地方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收机构每年向已办理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开具税收完税证,税收完税征作为下一参保年度缴费的依据。

  本行政区域的大中专及技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参保登记,学校经办人员持《梅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到邮政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第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参保人的参保信息和缴费记录于次月15日前传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记帐和登记手续,建立参保人的信息和台帐(参保人参保后于次月15日内前因病需住院的,社保部门可凭地税机关开给参保人的税收完税证先行确认办理住院手续)。

  参保人信息变更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所在镇、街道办事处申请,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信息变更表》,经审查核准后,在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变更。镇、街道办事处应将变更后的信息传送地方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基金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时,应将基金征收情况传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帐。

  第十六条 委托代收单位要切实履行代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单位不履行代收手续的,由代收单位负担其应代收未代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单位为参保居民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费手续。其手续是:代收单位为居民收取基本医疗保险费,开具税收完税证给缴费人,代收单位按地税与社保部门规定的参保人信息内容录入有关参保人信息(参保单编号:记录镇办事处代码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簿编号、电话号码、参保年度、缴费品目、缴费额等。)

  邮政机构于次月5日前向地税部门足额代缴纳参保人应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同时结清已填开的税收完税证。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实际征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划解入库。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传送的申报征收资料产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收台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以缴费个人居民身份证号建立个人缴费记录台帐,按实际到帐金额和对应月份据实登记。

  第十九条 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单独列帐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息,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税费。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代收单位代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代收单位必须接受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提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票据使用。代收单位到地税部门领取使用税收完税证。票据使用应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32号)和税收票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市直、梅江区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兴宁市、梅县、平远县、蕉岭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00七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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