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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36号

颁布时间:2008-02-01 13:28:50.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税局和广东省地税局《关于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13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文中所述4家基金会的公益、捐赠性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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