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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25号

颁布时间:2008-01-23 13:30:40.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文中所述的4家基金会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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