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2008)

粤地税发[2008]159号

颁布时间:2008-08-27 09:42:46.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正保会计网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粤财法〔2008〕40号转发)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21号)中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相关部分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仍为4%(包含房产税4%);

  二、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由8%调整为6.3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7%;

  三、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综合征收率由10%调整为8.3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7%。

  以上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此通知下发前多征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阿十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