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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6]433

颁布时间:1996-10-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4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方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适用的程序问题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检[1996]20号)(以下简称《规程》),是我市地方税务检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各级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按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2、市局印发的各种税务检查工作制度,包括各项规定、办法和通知,除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涉外税务稽查工作。

  3、鉴于涉外税收政策性强的特点,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涉外税收检查案件时 ,暂不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检查实行简易程序的办法(试行)》(京地税检[1995]396号)。

  4、各级涉外税务稽查机构在执行“通知”第四条规定时,须报经市局研究后,由市局呈报国家税务总局。

  5、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涉外税收检查时,除了按照《规程》办理以外,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3]144号)(见附件二),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2]237号)(见附件三)和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42号)(见附件四)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的有关文书,由各区、县局自行印制。

  6、为便于统计涉外税务检查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制做的税务检查报告应在右上角加盖“涉外”戳记;在查补税款的缴款书的右上角加盖“涉外检查”戳记。

  涉外税务检查案例编写及报送,可按照市局京地税检[1995]85号通知精神执行,每年度至少报送两个涉外税务检查案例。

  二、关于涉外税务检查的管辖问题。

  根据我市地税系统机构设置和涉外税务管理的实际情况,为切实搞好涉外检查工作,我市地方税务机关涉外税务检查的管辖范围确定为: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地方税务局管辖范围的涉外税务检查;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负责本局管辖范围内的税务检查工作;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所负责本地区管辖范围内的涉外税务检查;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或负责涉外税收管理的税务所,负责本所管辖范围内的税务检查。

  三、关于《税务检查证》的使用范围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凡从事税务检查工作(包括涉外税务检查),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均应使用市局统一制发的中、英文版本的《税务检查证》,其中“检查范围”栏载明“本辖区内地方税收”,均适用于本管辖范围内的涉外税务检查。

  四、关于涉外税务举报案件查处问题。

  各单位对于涉外税务举报案件要精心组织查处,严格办案程序。凡属国家税务总局转来的举报案件以及市局要求上报查处结果的案件,查案单位在定性处理前,应先向市局税务检查处汇报有关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后再作行政处理。

  五、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有关情报交换问题。

  为做好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市局决定,有关执行税收协定中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由市局税务检查处负责。税务检查处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制定有关的办法,认真做好税收情报的交换工作。

  六、关于涉外税务检查有关报表报送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3]144号文件精神,下列报表于季(年)度终了后10日内,由各单位报送市局。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流转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2)《个人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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