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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

教审[1997]2号

颁布时间:1997-12-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教委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等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可依照执行。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高等学校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依法对学校预算执行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高等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学校预算的执行,促进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审计机构对预算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编制的严肃性、公开性怎样;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中是否坚持稳健原则,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等原则,有无赤预算;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措施和有关说明,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报经学校领导审定后执行;

  (四)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七条 审计机构对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款和其他收入,是否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等问题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

  (三)学校组织的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等问题;

  (四)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规。

  第八条 审计机构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动用事业经费搞基本建设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帐实不符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帐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四)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九条 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何,与计划有何差异,有无赤字;如与计划差异较大或出现赤字,原因何在;

  (二)学校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加强管理、增收节支的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四)预算执行的效果如何,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怎样。

  第十条 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方式及时间应当是:

  (一)事前参与:在编制预算期间,应当主动了解并要求财务管理部门提供预算编制的情况,积极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为事中和事终审计打下基础。

  (二)事中审计:每年19月份对当年9月份以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检查预算收支进度,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事终审计:每年初对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进行审计,全面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管理部门限期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二)学校审查批准的预算;
  (三)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台帐等;
  (四)被审年度的会计凭证、帐册、会计报表等;
  (五)被审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六)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依据等。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在对预算执行情况实施事中和事终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说明: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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