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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中央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

外经贸计财字[1998]第128号

颁布时间:1998-03-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外经贸部办公厅

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中央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试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商便字〔199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计财司)联系。

  附件:关于中央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试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财商便字〔1998〕7号)

各中央商品流通企业试点单位:

  为了做好中央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试点工作,我部下发了财商便字〔1997〕693号通知,公布了实行试点的中央内外贸企业名单和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提出了对实施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现针对存在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财政部文件规定的条件,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委托本企业主管部门兴办(或)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与联合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参与联合审计的业务约定书也必须报我部备案;未经我部批准,不得借口“联合审计”变相审计本主管部门所属试点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任何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主管部门,不得授意企业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二、企业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后,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将签定的业务约定书在自签字之日起15日内报我部商贸金融司综合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不同于财务检查和所得税鉴证,其目的在于通过稽核企业编制会计报表的方法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审计企业主要的财务事项的处理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要求,从而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是否全面、真实、合法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表意见。因此,年度报表审计的范围和重点项目,应当符合财政部下发的布置有关企业年度会计决算的通知要求,以及《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规定。

  四、企业报送我部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作为我部审批试点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依据。对于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须加注说明的重要事项,以及企业明确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事项及其调整意见,应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报送。

  我部在批复试点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之前,认为审计报告不符合《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将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29天内进行补充。

  说明: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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