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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八部门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工作部门分工意见

颁布时间:1999-09-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等八部门

  鉴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工作,涉及6个会计核算年度,且任务重、时间紧,需要清查小组各组成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现对各部门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由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起草《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建议报国务院印发。

  二、由财政部会同各有关部门设计统一的财务挂账清理核查指标统计表格及其编制说明,提交清查小组审定后下发。

  三、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审计署、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等部门,负责汇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报清查小组审定后印发各地。

  四、对清理核查财务挂账的统计指标口径和有关政策问题,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后统一解释。

  五、《意见》下发后,由财政部、审计署、供销总社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联合召集各地对口部门有关人员进行专题培训,重点讲解指标口径和挂账数据收集软件的使用方法,以便各地逐级培训。具体培训方式、方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制定。

  六、对清理核查的财务挂账应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企业有关账务调整处理等,由财政部、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清理工作开始后即着手研究制定“供销社财务挂账贷款”专户管理办法和企业账务处理办法,在清理核查结束后下达各地执行。

  七、对供销总社转拨财政补贴资金等情况的调查核实和直属的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中华棉花总公司、中国农副土特产品开发公司、中国供销外贸公司、中佳经贸公司、中佳工贸公司、中华佳农集团公司、裕农果蔬发展中心、中佳国际合作旅行社、中国再生资源公司,由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牵头,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或清理核查,主要由财政部和审计署分别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审计特派员办事处抽调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清理核查结果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统一录制数据软盘,并与审计特派员办事处共同编报汇总报告,报送国务院清查小组。

  八、对各省(区、市)清理核查后上报的财务挂账数据,由财政部、审计署会同供销总社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进行复核、分类汇总,并提交清查小组审定。

  九、清理核查期间由清查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到各地检查、督促、指导清理核查工作。

  十、对清理核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协调处理意见,经清查小组审议同意后,由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相应落实。

  十一、有关部门主要是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应充分利用各自现有的办公手段和条件解决经费开支问题,必不可少的一些文件印制费、差旅费等原则上由承办单位自行负担。考虑到培训任务重、人员多,先由供销总社垫支培训费用,经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对供销总社适当增加事业经费解决。

  十二、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相互配合,认真负责,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共同努力做好工作,保证清理核查财务挂账工作顺利进行。

  以上意见,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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