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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发生收入退库时计会操作程序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6]358号

颁布时间:1996-08-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年初我处以京地税计[1996]54号文下发了《关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各区县局稽查所查处税务违章案件办理缴库手续的通知》,规定了税款缴库办法。按常规,稽查部门不应该发生收入退库问题,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动作,由于税收政策调整及其他原因,稽查分局遇到了查处案件的收入需退还被查处单位的情况。为妥善处理类似的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根据“谁征收谁办理退库”的原则,发生收入退库时,由纳税人向稽查分局(或稽查所,下同)提出退税申请,稽查分局填写 “退款申请书”一式两份,由业务科和局长分别审批、签字、盖章,并附原“税收缴款书”复印件,转被查处单位所在地税务局检查科(或稽查所)核对税收缴款书报查联,确认签字后,送计会科凭此开据“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二、退税办妥后,将收入退还书第三联退检查科,据此通知稽查分局。

  三、稽查分局应分户记载退库的申请时间、审批时间、审批人、原缴款书号码、原入库数和退还金额,待退库办妥后记录退库时间等情况,以备查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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