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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8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8]581号

颁布时间:1998-11-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一九九八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一九九八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为了全面组织指导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做好年度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情况的决算及总结工作,正确反映信用社营运状况,现对一九九八年度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准确地反映各项经营成果

  今年组织信用社进行会计决算工作总的要求:一是要在决算前全面进行账务核实和资产清理工作,重点是各项贷款应收未收利息的清收和在建工程、递延资产、其他应收款等资产的清理;二是办理年度决算必须求真务实,执纪守规,坚决制止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三是要结合规范经营和综合治理工作,认真分析一年来信用社各项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检查不足,全面落实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和奖惩兑现工作。

  二、有关财务政策的规定

  (一)关于非农村信用社机构并账(表)的问题

  鉴于国家对城市信用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不同的财税和会计核算政策,因此各地在金融机构整顿过程中不得擅自将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农村基金会、典当行、供销服务部等机构划转农村信用社序列,更不得强制将其与实行独立核算的信用社进行并表并账。为了避免农村信用社由此而引发的经营风险和新增亏损,根据总行银发[1998]435号文件规定精神,各级农金管理部门和信用社在日常经营和管理中以及办理年度决算时一律不得将这类机构的各种业务报表并入信用社决算报表中,已经并入的要在决算前进行调整。

  (二)关于应收应付利息核算及呆账准备金的提取

  鉴于信用社的合作金融性质和为农服务的经营方向,对信用社有关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农业银行1993年联合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由于存贷款利率在今年内已多次调整,为了确保按制度规定正确进行成本核算,对未到期跨年度的贷款在逐笔计算应收利息时,其利率按借款合同所定利率执行;用平均余额法计算应付利息时,各档次存款的利率应按实际加权平均利率执行。

  信用社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银发[1997]5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停止支付代理发放贷款业务手续费

  为了减少发放贷款过程中的风险,农村信用社从明年初开始不得再委托信用代办站代理发放贷款业务,并停止支付代理发放贷款业务手续费。信用代办站今后主要是根据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和信用社的规章制度,代理信用社组织存款和收回贷款。信用社要严格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信用代办站的业务量据实列支代办业务手续费,严禁先提后用或超比例、超范围支付。

  (四)关于养老保险费的提取和清理

  1998年信用社提取的养老保险金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执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8号文件关于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决定精神,行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都将移交地方管理,据此信用社系统也将移交地方(具体移交办法另文下发)。为了保障整体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个别省、市少数信用社至今仍未按国家规定提取养老保险金的,必须从1994年度开始按工资总额的16%的比例差额补提(扣除已支付的养老保险金的差额部分)。补提的养老保险金可采取一次性摊入成本,也可分次摊销,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为了做好移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要抓紧清理所统筹的养老保险基金,做到核算准确,账款相符,凡是存在挪用、挤占行为的,必须限期纠正和收回,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关于规范信用社入股联社资金的问题

  向联社入股是属于基层信用社作为企业法人进行的长期投资行为,是在资产经营范畴,因此按照资本保全的原则,信用社在向联社缴纳入股资金时不得减少本社实收资本(包括股本金)。每个信用社向联社人股资金额除按《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不得低于50000元、不得高于县联社股金总额的20%外,同时最高也不得超过本社各项存款总额的1%.

  (六)关于解决县联社经费不足的问题

  随着县联社各项管理职责的不断增加,其经费开支也大幅度上升,目前少数联社已经出现了经费不足的问题。为了确保联社各项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对于经费开支不足的联社,应按规范后的联社体制(取消营业部的法人资格,以联社为法人单位),将部分经费纳入联社营业部核算,不得采取加大管理费提取比例的办法向基层信用社分摊。

  三、有关会计科目、账户的调整

  为适应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需要,对部分会计科目进行如下调整:

  (一)新增下列会计科目

  1292待处理抵贷资产损溢:本科目核算因办理以资抵贷所发生的原贷款的应收利息的收入或损失,属资产类减项,余额反映在贷方,顺序排列在“1291贷款呆账准备”科目之后。本科目与“1290待处理抵贷资产”的期末轧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待处理抵贷资产”项目。

  2013待结算财政款项:本科目核算信用社收纳、划结的预算收入。

  2014地方财政库款:本科目核算乡镇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2015财政预算外存款:本科目核算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及自筹资金的收支。

  以上2013、2014、2015三科目顺序排列在“2012财政性存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短期存款”项目。

  1255质押农户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各种质押农户贷款。

  1256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各种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57质押农村工商业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各种质押农村工商业贷款。

  1258质押其他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各种质押其他贷款。

  以上1255、1256、1257、1258四科目顺序排列在“1254抵押其他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一年及一年以内的质押贷款列入“短期贷款”项目,一年以上的质押贷款列入“中长期贷款”项目。

  (二)取消下列会计科目

  1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根据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规定,从今年开始将缴存人民银行的一般存款账户与存款准备金账户合并。为此取消本科目,结转后余额划转“1112准备金存款”科目核算。

  1122存放农业银行约期存款。结转后,该科目余额全部划转“1121存放农业银行款项”科目核算。

  2152保值定期储蓄存款。结转后,该科目余额全部划转“2151定期储蓄存款”科目核算。

  (三)更改下列科目名称,调整核算内容

  将原“1112缴存存款准备金”科目名称更改为“1112准备金存款”,核算内容更改为信用社存放中央银行的一般性存款和缴存的存款准备金。

  将原“1251抵押质押农户贷款”科目名称改为“1251抵押农户贷款”,核算内容更改为信用社发放的各种抵押农户贷款。

  将原“1252抵押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科目名称更改为“1252抵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核算内容更改为信用社发放的各种抵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将“原1253抵押质押农村工商业贷款”科目名称更改为“1253抵押农村工商业贷款”,核算内容更改为信用社发放的各种抵押农村工商业贷款。

  将原“1254抵押质押其他贷款”科目名称更改为“1254抵押其他贷款”,核算内容更改为信用社发放的各种抵押其他贷款。

  以上科目排列顺序和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项目归并不变。

  (四)增设和取消下列账户  在“5011利息收入”科目下增设“抵贷资产利息收入”账户。本账户核算信用社将待处理抵贷资产变现后实现的利息收入(扣除已计算并进入损益核算的应收利息部分)。顺序排列在“5其他利息收入”账户之后。

  取消“502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下的“存入中央银行款利息收入”和“缴存准备金利息收入”账户。

  在“502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下增设“准备金存款利息收入”账户。本账户核算信用社存放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和缴存存款准备金的利息收入。顺序排列在“存入农业银行款利息收入”账户之后。

  取消“5311手续费支出”科目下的“代办放款手续费”账户。

  在“5311手续费支出”科目下增设“代办收贷手续费支出”账户。本账户核算信用社支付给代办收回贷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的手续费。顺序排列在“代办储蓄手续费”账户之后。

  取消“5211利息支出”科目下的“保值定期贴息支出”账户。

  以上会计科目和账户的整除1292、2013、2014、2015按有关文件规定已使用外,其他科目和账户的调整均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旧科目余额的结转一律在年终决算日通过科目余额结转表办理。

  四、关于利润分配

  1998年度联社和信用社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待处理历年亏损后,余额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提取公益金5%~10%:

  (三)按5%~10%的比例提取劳动分红;

  (四)按50%~70%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具体按资本比例(实收资本与股本金合计)进行分配,其中1993年年底以前实行保息分红的股本金,其保息分红合计不得超过股本金的20%.

  (五)经上述分配后的剩余利润在未分配利润账户中反映。

  五、其他有关事宜

  (一)决算报表。1998年度信用社决算报表共计11种: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状况表、成本核算表、决算说明书、管理部门资金状况表、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状况表、科目结转对照表。除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状况表、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状况表外,其他报表都作了程度不同的调整,各地必须按照总行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准确、及时进行填制和汇总。明年总行将对各省上报的信用社决算汇总报表进行考核和评比。

  (二)新增设的“2013待结算财政款项”、“2104地方财政库款”和“2015财政预算外存款”三个科目是为信用社办理委托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业务而设的会计科目。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或二级分行国库部门委托的信用社均不得办理此项业务和使用这三个科目。“2012财政性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和方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为了及时掌握了解年度内信用社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各地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季度财务收支项目的上报工作。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财务收支项目的上报时间由原定的季度后次月的20日前调整为10日前。上报方式和其他要求不变。

  (四)各省应在明年2月10日前将信用社全辖会计决算汇总报表通过通讯卡传报总行合作司财会处,电话:010-68401274,同时将微机打印的全辖汇总报表(按规定格式打印,印章齐全)寄送总行。如个别省因故不能使用通讯卡传报的,也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软盘报送总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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