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办发[1998]37号

颁布时间:1998-08-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是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税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实现的重要措施,也是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总局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特别加强督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2号)精神,结合税务系统实际,现将做好督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明确督查任务

  税务系统督查工作的任务,主要是对国务院(含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中有关税收工作的重要事项,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税收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进行督查;对总局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总局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以及总局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交办事项进行督查。

  二、抓好重点督查

  税务系统督查工作的重点,是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税收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和总局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进行督查。重大税收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出台后,各地税务机关办公室要根据中央决策精神和总局的统一部署,及时向有关领导提出开展督查的建议,提供需要督查的内容、重点和方式,确定督查事项。在决策和部署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掌握动态,跟踪了解情况,进行督查调研,使督查工作贯穿始终。同时,要认真负责地向总局报告贯彻落实情况,要讲真话,报实情,提供对总局领导抓决策落实有较大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对国务院领导同志、总局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要认真查办落实。各地税务机关收到总局机关转去的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后,要尽快办结。对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和下辖机关办理的事项,要认真做好催查和督促工作。向总局办公厅报送的查办结果,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查报。坚决克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报喜不报忧的现象。

  三、确定督查时限

  在贯彻落实重大税收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时,凡是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要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按公文处理的规定执行。对领导同志批示需要查办落实的事项,有规定时限的按规定报告;未规定时限的,一般应在30天内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领导要亲自过问督查工作,总局办公厅和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室具体负责税务系统的督查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的要求,负责重大税收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涉及本单位事项的督查工作。总局机关各单位综合处(办公室)和各地税务机关办公室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督查工作,并要指定专人承办具体督查事项,以保证督查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各地要充分运用税务系统广域网络,报送督查工作信息。为了推动督查工作的开展和督查事项的落实,决定建立督查工作检查通报制度,总局办公厅在《昨日要情》中专设“督办简况”栏目,并将定期对总局机关及各地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和督查事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