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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1999年税收宣传月先进单位和优秀项目的通报

国税发[1999]183号

颁布时间:1999-09-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长春税务学院、扬州培训中心:

  1999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已经结束。在各地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各级税务机关围绕“依法治税,强国富民”这一主题,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开展了大量形式新颖,内容实在,面向大众,贴近生活的税收宣传活动。宣传月中,各地广大党政领导干部掀起了带头讲税法、学税法、执行税法的热潮,纷纷听取税收知识讲座或税收工作汇报、发表税收宣传月讲话或文章、参加税收宣传活动;各类新闻媒体税收宣传形成了声势和规模,特别是以中央主要新闻单位为重点的税收宣传层次高、影响大、效果好;以发票为载体的宣传活动更加贴近生活,发票知识得到空前普及,打击发票犯罪效果明显;总局在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设立的“税务周报”栏目正式开播,各级税务机关通过电视媒体开办的栏目越来越多;税收宣传工作取得了一些突破和进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国税发[1999]2号)精神和1999年税收宣传月的特点,按照税收宣传先进单位的评选标准以及各地上报的税收宣传信息、税收宣传月总结情况,总局经过认真考核、评比,决定对1999年税收宣传月表彰分为两类。一类是税收宣传月最佳组织奖,主要表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一类是税收宣传优秀项目创新奖,主要表彰主办该税收宣传项目的税务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等37个单位荣获1999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最佳组织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征期大厅宣传活动”等61个项目荣获税收宣传月优秀项目创新奖,特予通报表彰(名单附后)。

  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以这些先进单位为榜样,发扬成绩,正视差距,进一步全面强化税收宣传工作,切实确保税收宣传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税收宣传活动、项目“不断线”,促进税收知识、法律法规深入人心,税收法制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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