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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295号

颁布时间:2005-04-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四川、陕西、辽宁、安徽、山东、贵州、江苏、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关于对下属全资企业收取2004年度管理费办法的请示》(中电财[2005]101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和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145万元和42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1: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瑞达系统装备公司 43 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

  2 中国通广电子公司 43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2号

  3 中国电子基础产品装备公司 43 北京市石景山路23号

  4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 26 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8号

  5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 39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大街177号

  6 中国教育电子公司 9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中电信息大厦7层

  7 中国电子为华实业发展公司 9 北京市海淀区翠微东里甲2号为华大厦

  8 深圳桑达电子总公司 260 广东省深圳市华发北路桑达大厦

  9 国营中原无线电厂 (710厂) 65 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胜利街226号

  10 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 280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9号

  11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260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3号

  12 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 25 北京朝阳区酒仙桥北路5号

  13 华北计算机系统工程研究所 43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25号

  合 计 1145

  附件2:

  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企 业 名 称 所在地 金额。万元

  中国电子物资北京公司 北京 60

  北京中电鑫都物资经贸中心 北京 5

  中国电子物资华北公司 天津市 40

  中国电子物资津蓟公司 天津蓟县 20

  中国电子物资西北公司 西安市 60

  中国电子物资东北公司 沈阳市 40

  中国电子物资安徽公司 合肥市 50

  中国电子物资山东公司 济南市 5

  中国电子物资云贵公司 都匀市 6

  中国电子物资厦门公司 厦门市 2

  中国电子物资广州公司 广州市 2

  中国电子物资苏浙公司 南京市 70

  宁波中电物资工贸公司 宁波市 60

  合 计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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