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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失效]

财税地[1987]7号

颁布时间:1987-05-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据煤炭工业部最近来函反映,该部所属八个防排水抢救站担负全国煤矿的抢险救灾工作,由于该站的工作性质具有消防、救护性质,不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要求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为了支持煤矿的抢险救灾工作,经研究作如下规定:

  一、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灰色字体部分失效。

  附件: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站名和所在地址

  1.开滦防排水抢救站(开滦矿务局代管),河北省唐山市

  2.峰峰防排水抢救站(峰峰矿务局代管),河北省邯郸市

  3.济南防排水抢救站(山东煤炭总公司代管),山东省济南市

  4.郑州防排水抢救站(河南省煤炭厅代管),河南省郑州市

  5.江西防排水抢救站(江西省煤炭厅代管),江西省青江县

  6.重庆防排水抢救站(四川省煤炭厅代管),四川省重庆市

  7.阜新防排水抢救站(东北煤炭公司阜新矿务局代管),辽宁省阜新市

  8.双鸭山防排水抢救站(东北煤炭公司双鸭山矿务局代管),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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