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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9]449号

颁布时间:1999-08-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发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1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的要求,就票证的使用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我市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填用要求及财政部规定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填写税收票证;对于各种按偷税、逃税、骗税和抗税加收的滞纳金或处以的罚款,在办理税款缴库手续时,应在税收缴款书右下角备注栏内加盖“查补”章;对于加收滞纳金并同时处以罚款的应分别填开两份税收缴款书。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按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对今年已征收入库的各项罚款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按“税收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入库的,一律自行调库更正,并将检查结果于1999年9月20前上报市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

国税发〔1999〕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多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对税收罚款的入库制度一直是非常明确的,各地在税收树款入库工作中执行制度也是比较严格的。但是,近来发现一些地区为获取非法财政返还而在税收罚款的征收上出现不按规定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入库问题,这一现象必须引起各地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为确保税收罚款收入及时、准确缴入各级国库,现将有关规定和要求重申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收票证使用范围、填用要求和财政部规定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组织税收罚款入库。对于各种按偷税、逃税、骗税、抗税和逾期未缴税款金额加收的滞纳金及处以的罚款,一律根据规定要求,随该税种中的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和级次入库,不得按“罚没收入”科目入库。

  二、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1999年9月底前对本地区已征收入库的各项税收罚款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根据偷税、逃税、骗税、抗税和逾期未缴税款金额加收的滞纳金及处以的罚款,未按上述规定入库的,一律自行调库纠正,并将检查结果上报总局;逾期未查未纠的,一经发现,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对责任人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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