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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5]187号

颁布时间:1995-03-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市局制定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检举人检举的税务违章案件,经查实处理后,按规定应当给予奖励的,应在补税、罚款入库后一个月内办理奖励的审批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审批表》(见附件一),连同税务检查报告一并报送区、县地方税务局 ,按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经批准给予检举人奖励的,应及时通知检举人领奖。检举人领奖时,应在《 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支出凭证》(见附件二)上签字。凡通知检举人领奖,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检举人不领奖或者检举人声明不领奖的,均不再办理奖金支付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审批表》的备注栏内注明情况,存档备查。

  三、应支付给检举人的奖金,统一由市局提取,并划拔给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区 、县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查实的举报案件(包括匿名举报的案件)的补税 、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收入统计汇总后,并附送有关的入库凭证,报送市局。

  附件:

  1、《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审批表》

  2、《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支出凭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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