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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废止]

宁财(税)发[2001]522号

颁布时间:2001-07-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具体退库办法按财政部驻宁专员办、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分行财驻宁监字[1998]30号文件处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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