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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西等省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废止]

财税[2004]187号

颁布时间:2004-12-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山西、内蒙古、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7月1日起,将山西省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3.2元/吨,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2.3元/吨。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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