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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废止]

财税地字[1987]13号

颁布时间:1987-07-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的性质决定对武警部队的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比照军队车船征免税的规定办理。即:凡挂武警专用牌照(WJ)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凡挂地方牌照的车船,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特此通知,希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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