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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7]187号

颁布时间:1997-04-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市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收启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通知”(京地税计[1996]558号)下发后,不少区县局打电话询问如何使用和管理该种凭证。最近,市局以《代扣代收个人所得税统一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为题,在地方税务公报上以纳税指南形式刊登,明确了使用范围和填写要求,现将有关内部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适用范围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不是替代《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的凭证,它只是一种完税证明,没有支付凭证的功能。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凡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扣缴义务人除外)代扣代收税款时,使用本凭证。目前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分别有:

  1、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转包的总承包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3、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4、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另外,市局在《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明确了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也使用此凭证。

  除以上例举的以外,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盖主管税务机关章后,发给扣缴义务人使用,发放数量应按使用情况严格控制。

  三、上述第4项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个人所得税使用凭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代扣国内公民的工资、薪金和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时,原则上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2、代扣三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时,原对外方人员按人、中方雇员汇总打印《涉外税收完税证》的,暂维持现状,继续打印《涉外税收完税证》(并入大系统后,按规定由扣缴单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扣缴单位使用《北京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凭证)》的,改为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3、为加强凭证的管理,一般只对涉外企业和代扣劳务报酬、稿酬、偶然所得等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如演出公司、出版社、奖券发行公司等单位)发给《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扣缴税款时必须开据凭证,并按完税证的管理规定:扣缴义务人使用《票款结报手册》,按月向税务所结报票款;税务所会计或专管员可使用《票证领销登记簿》,分户登记票款领销情况。

  4、代扣国内公民的工薪所得税的户数众多,原则上不发给《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提供纳税人扣缴税款清单,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如纳税人确需持有完税凭证的,且人数不多,可持代扣单位出具的纳税人已纳税证明和汇总税收缴款书,到税务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如多数纳税人坚持取得完税凭证,税务部门又无力一一开具的,可适当放宽凭证发放范围。

  以上规定,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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