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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录音录像制品市场制止违章翻录销售活动的通知

广发录字[1986]67号

颁布时间:1986-02-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播电影电视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查,违章翻录、销售录音录像制品(即录有节目的盒式声带、唱片、录像带)的活动,在一些地方再度发生,并有泛滥之势。一种情况是翻录、销售走私进口的音像制品,其内容都未经审查批准;一种情况是自行翻录、销售国内出版单位的制品,侵犯版权严重损伤出版单位的经济利益。这些违章翻录、销售的音像制品,不仅质量低劣,而且有的内容还不健康。这些伪劣的音像制品以低价出售,冲击了市场,严重妨碍音像出版事业的发展,使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经济利益直接受到损害。为了整顿和加强对音像制品市场的管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并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违章翻录、销售等违法活动,必须予以坚决制止和打击,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重申国务院批准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国发[1982]154号文件)有关产、销的原则规定:“发行销售的录像制品,必须由国家批准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出版。”“没有营业执照的任何单位,均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商品复录生产业务。对于不注明音像制品出版和复录生产单位名称的音像制品,任何单位都不得经销。”各级商业经营部门要继续贯彻执行商业部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日(83)商五字第3号通知的精神。为有利于音像制品的管理,今后应以国营商业的主管公司为主进行经营,并协助工商和广播电视部门加强市场的管理。

  二、录音制品的发行销售,仍按现在的做法不变。对于有节目的录像带,鉴于它既可为家庭自用,也可为公众放映,因此应在严格的管理下建立了发行和销售网点,并积极开展出租业务。

  凡经销或经办出租节目录像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当地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然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当地公安部门备案。未经批准和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办销售或出租节目录像带的业务。

  广播电视部门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抓紧建立节目录像带发行、销售和出租网点。在审批时,要对当地录像设备和放映单位的多少和申报者的经营作风作切实的调查,从严掌握,既要照顾到使用者的方便,又必须确保录像带的版权、不准翻录。电影的发行系统可以经售和出租由其发行的电影制成的录像带,但亦应向当地广播电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申报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各录像出版单位可在各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开设门市部,销售本单位的产品。

  三、自本通知下达后,各音像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必须将出版单位的全名、商标印在显要位置,并按照出版物的惯例,在所附的资料中注明词、曲作者和表演者姓名和出版年份;复录生产单位的名称也应印载,以利鉴别真伪。

  四、在当地政府和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播电视部门,要加强对音像制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进行以下处罚:

  1 .在市场上发现违章翻录的音像制品,一律没收;已出售的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和重犯者,可按其进货款的三至五倍处于罚款。

  2.对违章翻录者,除没收其库存产品外,可处以罚款,并责令按翻制数量赔偿原出版单位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重犯者,应没收其设备并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的物品交由广播电视部门处理。所有带节目的音像制品均应消磁,不得将不消磁的音像制品自行处理。发现有翻录和销售淫秽、反动音像制品者,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五、广播电视系统所有有复录设备的单位,应模范地执行本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方便违反本规定,如有违反,应加重处罚,并追查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六、收到本通知后,请即向当地政府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汇报,并与有关部门配合,在一九八六年春节后对音像制品商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以制止违章翻录销售活动。

  本通知应传达到当地所有音像出版、生产和销售单位,并应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广泛宣传,动员群众抵制并检举揭发违章翻录销售音像制品的行为。

  相关文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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