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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的通知

京财农[1993]127号

颁布时间:1993-02-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各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业税征期根据征收季节,划分为夏征期和秋征期。每年1月1日至8月31日为夏征期,9月1日至12月31日为秋征期。

  二、为便利征收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农业税收征解会计科目县、乡镇可以通用。

  三、农业税收征解会计报表为月、季、年报三种。

  1.《农业税收月报表》(附表一)于次月2日前上报市财政局。

  2.《季度农业税收资金平衡表》(附表二)于次季3日前上报市财政局。

  3.《年度农业税收决算表》(另发)于次年2月15日前一式两份报送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印制的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继续使用。

  五、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以前制定的农业税征解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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