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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废止]

京财会[1992]2534号

颁布时间:1992-12-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股份制试点企业:

  现将财政部(92)财会字第58号《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该补充规定仅限于经国家批准的香港上市企业执行。

  凡经国家批准的在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可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及该补充规定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并报市财政局(会计处)、市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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