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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宗教事务局关于深入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附报告)[失效]

黑政办发[1998]32号

颁布时间:1998-05-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宗教事务局《关于深入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意见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入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意见的报告

省政府:

  自1997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黑龙江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认真开展《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通过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干部群众(包括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宗教法制观念得到增强;各级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在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下,制定规划,开展试点,建立相应执法机制,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大力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总的看,《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形势是好的。但是,贯彻实施《条例》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对《条例》重视不够,认识不高,贯彻实施工作没有摆上政府工作日程,没有作为宗教工作一件大事来抓;有的地方对《条例》宣传不够广泛深入;与实施《条例》相应的行政执法和监督机制没有建立健全;有的地方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以罚代管,对违规行为处罚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事,滥施处罚;有的甚至将合法行为视为非法行为进行错误处罚,侵害了宗教界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有的地方贯彻实施《条例》措施不力、执法力度不够,宗教方面的某些混乱现象依然没有得到有效治理,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加强对宗教事务依法管理,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方面。今年,我省宗教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大力推进《条例》及其它宗教法规的贯彻实施,初步建立我省宗教事务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秩序,确保宗教领域持续稳定,为“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服务。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我省深入贯彻实施《条例》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条例》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省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建立宗教活动和宗教事务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信教群众同全省各族人民一道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有着重要意义。各地要继续做好组织干部群众及宗教界学习宣传《条例》工作。通过学习和宣传,使干部群众及宗教界充分认识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深入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真正掌握其精神实质,全面正确地理解《条例》,从而进一步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执法守法的责任感及自觉性。在学习和宣传中,要与“三五”普法相结合,要注意做好宗教界上层人士以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要利用新闻媒介、座谈会、学习日、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扩大学习宣传面,强化学习宣传力度;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也要积极开展对信教群众的学习和宣传活动;要注意做好《条例》的辅导工作,及时纠正学习中可能出现的片面的或模糊的认识,把干部和群众的思想统一到《条例》上来。

  二、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加强依法管理力度

  《条例》为我省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各级政府及宗教事务部门要认真负起法律赋予的职责。首先,要把《条例》的贯彻实施纳入“三五”普法的重要内容,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从本地宗教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规划。其次,加强对《条例》的行政执法力度。要依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同时对那些利用宗教继续进行破坏宗教活动正常秩序、破坏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非法宗教活动和违法犯罪的活动,要在重证据的前提下,依法严厉打击。第三,对宗教单位(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也要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要求他们对照《条例》,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爱国守法,遵守《条例》,把各项工作纳入《条例》规范的范围。

  三、健全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尽快适应《条例》颁布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新形势的要求,建立健全必要的行政执法机制。各级宗教事务主管部门今年要做到“三个到位”:一是掌握法规政策到位。宗教事务部门的干部要熟练地掌握与宗教法规、政策相关的必要的法律知识。二是执法措施到位。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规定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与实施《条例》相配套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制度,健全宗教事务行政执法所需的各种规范的申请、批复、罚没等专门文书用具,加强行政执法档案建设和管理。三是执法人员到位。宗教事务行政执法人员都要持证上岗。对没有宗教事务行政执法证件的,要与有关部门抓紧培训,今年要完成县级以上宗教事务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的工作。依法行政是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神圣职责,行政执法必须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要遵守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在宗教事务依法行政中,要严格按照《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团结教育多数,打击个别不法分子的原则。对宗教事务违规行为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程序办理,严禁执法违法现象,不得随意处罚,越权处罚,滥施处罚;对性质严重并处罚较重的行政处罚更要持慎重、周密和严谨的态度。要加强对宗教事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对错误的行政执法行为,要及时纠正;对利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舞弊、弄权勒卡的人员,要坚决严肃处理。

  四、加强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领导

  宗教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贯彻实施《条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党的宗教政策全面、完整地贯彻落实和社会政治稳定,关系到我省改革开放和“二次创业、富民强省”战略的顺利进行。因此,贯彻实施《条例》,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必须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调动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发挥整体功能。各级政府要将贯彻实施《条例》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加强对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领导;政府主管宗教工作的领导要经常过问此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宗教工作重点在基层。要重点抓好乡(镇)、村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有宗教工作任务而没有相应组织的乡(镇)、村,要建立宗教工作管理组织,确定一位领导负责,纳入乡(镇)、村有关领导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负起宗教事务管理的责任。各级宗教事务部门紧紧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注意总结推广经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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