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商品流通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皖政[1991]82号

颁布时间:1991-12-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商品流通领域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公有制商业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商品流通新格局已基本形成,商品购销扩大,市场繁荣稳定,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但是,在经济运行中,流通仍然是个薄弱环节,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国合商业的主渠道功能削弱,经济效益下降。为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搞好商品流通,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商品流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流通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是产销之间、工农之间、城乡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生产决定流通,流通反作用于生产,并在一定条件下对生产起决定作用。实践证明,流通活,经济就活,流通发展的程度,标志着商品经济发展的水平。

  近几年来,我省对发展商品流通有所重视。但由于受产品经济观念的影响,重生产、轻流通的倾向尚未根本改变,仍习惯于按生产、供应、销售为序来组织经济活动,缺乏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的商品经济意识,以致全省商品流通发展速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进一步提高对商品流通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加快商品流通的发展,对安徽这样一个资源丰富、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省份尤为重要和迫切。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企业都要切实转变观念,增强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意识,把搞活大流通开拓大市场作为振兴我省经济的重要一环来抓。坚持生产、流通并重,切实重视流通,研究流通,发展流通。特别要重视和加强商品流通领域中的主导力量,进一步搞好国合商业企业(含粮食商业企业,下同),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需要。凡实践证明有利于搞活商品流通,有利于支持国合商业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都要坚持下去,逐步完善。同时,继继发挥其他集体商业和个体商业的补充作用。要通过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以建立高效、畅通、可调控的商品流通体系为目标,进一步搞活和发展商品流通,逐步实现流通社会化和现代化,促进全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二、逐步减少指令性计划管理,扩大市场调节范围

    根据建立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运行机制的方向,本着“三管三放”(大的管住,小的放开;批发管住,零售放开;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管住,其它放开)的原则,逐步减少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商品,完善指导性计划管理,更多地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国务院国发[1989]74号文件规定的国家计划管理的36种商品,我省从实际出发,决定对其中的涤棉布、中长纤维布、呢绒、胶鞋、洗衣粉,普通灯泡、绵羊毛、牛皮等商品放开,对粮食、食油、棉花、棉短绒、棉布、烟叶、卷烟、蚕茧、黄红麻、茶叶、生猪、食盐、食糖、名酒、铁丝、元钉、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生活用煤、化肥、农药、农膜,分别实行指令性或指导性计划管理。属省管的10种计划管理商品,保留蚕茧、茶叶、铁锅3种,其余7种全部放开。

  农副产品,粮食在保证完成国家定购任务的前提下,长年放开经营。取消“大米由粮食部门统一收购,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的规定;棉花(含棉短绒)继继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统一经营;烟草、蚕茧和麝香、甘草、杜仲、厚朴继续由国家指定的部门统一经营。食油(油料)、食糖、生猪、黄红麻、茶叶等产品的购销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国合商业要保持必要的合同收购量,队稳定市场。其它农副产品全部实行市场调节,放开价格,多渠道、少环节自由购销。凡属放开的农副产品,国营、集体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从事长途运销、经营批发和零售业务。

  搞活品商流通,要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部分,要在产供销各个环节严格按国家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变动。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的商品,要通过规定指导性价格,完善购销合同制,引导生产和流通,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对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要加强宏观指导和管理,以减少生产、流通的盲目性。

  三、进一步放宽价格管理权限,积极稳妥地推进价格改革

    商品价格要进一步放开搞活。原规定对放开的部分商品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差率控制,停止执行。凡国家和省已明令放开的商品价格,定价权必须放给企业,让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变化,自主定价,不受原来的差率限制,但企业亦不得乱涨价。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或上收放开商品的定价权。

  逐步加大市场调节价格比重。省管的商品价格和劳务收费,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劳务价格外,将有计划地放开或下放给各地管理。县以下农村市场,凡经营日用工业消费品的,除食盐、煤油、药品、食糖、白市布等商品价格按现行规定管理外,其余商品价格一律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为促进粮油转化,议价粮油复制品的价格可根据市场供求,由企业自行确定。

  合理调整和适当放开流通环节的各种差价。凡省管及各地管理的工业消费品和农副产品价格,依据供求情况,适当拉开品种、质量、季节差价,以促进产品结构的合理调整。属于国家定价购商品,要严格按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现行地区差价偏低的,可按价格管理权限进行适当调整;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可实行浮动差率;凡放开的商品价格,不再实行固定差率。有关价格改革的具体规定,由省物价局另行下达。

  四、坚决打破地区封锁,大力疏通商品流通渠道

    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环节为正常的商品流通设置障碍,对现有的检查站,要进行清理,确需保留的,必须由省主管部门报省政府批准,重新办理手续。要将检查站的位置、任务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未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关卡,一律撤掉;非法设立关卡、违章检查收费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并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原规定出省须经审批的议价粮油等产品,不再报批,由符合经营条件的单位直接向运输部门办理手续。

  打破地区、部门和行业界限,商业企业有权根据商品的合理流向和市场需要,择优择廉采购商品。可在本地选购,也可到外地选购;可在商业单位选购,也可到工厂选购。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不得搞人为封锁,更不得将不适销或质次价高的产品强令商业企业收购。

  五、培育和发展城乡市场,建立良好的流通秩序

    为适应城乡商品交换日益增长的需要,市场必须有一个更大的发展。市场建设要纳入城乡经济建设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市场建设的重点是农副产品和日用工业品批发市场、各类专业市场以及老、山、边、穷地区集贸市场。对现有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要巩固提高,不断完善各项服务设施,方便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同时,要结合城镇改造、新区开发,兴建一批有一定规模的顶棚或室内市场,切实解决以街为市、以路为集、占道交易的问题。“八五”期间,省辖市和行署所在地要建设一至二个永久性的规模较大、档次较高的批发市场;每个县和重要集镇至少要建立一个综合性、多功能的商品交易市场;在农副产品集中产区、工业较发达地区和交通便利的地方,发展一批区域性的专业市场和批发市场。特别是粮食生产区或粮食集散地要加快粮食初级交易市场的建设,有条件的可试办区域性的粮食批发市场。

  批发市场的建设,要在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由财办(财委)、计委、商业、粮食、供销、城建、工商、税务、农业、体改委等部门参加,制定规划,分步实施。与外省毗邻集镇要积极办好各类市场,扩大边缘市场的辐射能力,活跃省际间的商品交流。各类专业、批发市场要在搞好现货交易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发展期货交易。

  大力支持国合商业进入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兴办单位要优先安排摊位,提供服务,使之参与竞争,发挥应有的主导作用,发展和完善以国合商业为主导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放式的市场网络。

  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加快市场建设。既可由工商部门牵头集资兴办,也可由国合商业自办或联办;工矿企事业单位也可利用自有场地和资金自办或联办;支持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体工商户集资兴办,鼓励农民以多种形式进入流通领域。谁建市场、谁受益,所有权归兴建单位。其他单位主办的专业、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在税费上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兴办的同样对待。

  市场建设资金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多渠道筹集。使用贷款兴建市场,金融部门应列入计划,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给予贴息;收取的市场管理费,主要用于市场建设(一般不少于40%);可从集市税收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市场建设,具体提取比例及使用方法,由省财政、税务、工商部门另行下达。要妥善解决市场用地问题,新建市场应本着“精打细算、节约用地”的原则,按审批权限报批,土地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支持。

  各级工商、公安、税务、物价、标准计量、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好市场秩序。进入市场交易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遵守法规,服从管理。市场管理人员要加强自身建设,秉公执法,文明管理,做好服务工作,不得参与经营,以权谋私,违者要严肃处理。要通过强化监督管理,使场容摊貌、交易秩序、经营管理等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真正做到“管而有法、活而有序”。

  六、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开拓经营

    生产、流通企业都要适应变化了的供求形势和竞争环境,以市场为导向,调整营销策略,转变经营方式,以销定产、以销定进、勤进快销。要逐步建立各类商品的目标市场,扩大营销网络,广泛运用经销、代理、联营联销等多种方式,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搞活经营。要充实加强营销队伍,选调一批有实践经验的职工和一定数量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术人员从事推销工作,并进行严格培训,组织他们系统地学习营销理论和推销技巧,努力造就一支教量可观、素质较高、具有开拓精神的推销员队伍。对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推销人员人要大力宣传、表彰。

  实行销售奖励政策。可采取联销联利计酬、销售费用包干等多种办法,鼓励推销商品。经市、县政府确定的滞销积压商品可按实际销售额提取3-5‰的推销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用于奖励推销有功人员。购销活动中的“回扣”收入要公开,交给企业作为奖励,可对成绩突出的购销人员多奖,对达到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标准的,企业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同时,要建立健全购销责任制,严把进货关。对因购进质次价高、假冒伪劣、霉烂变质商品,而造成积压和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七、积极扶持国合商业在竞争中发挥主渠道作用

    1、扩大国合商业经营范围。国合商业在搞好主营业务的同时,可根据自身的条件和市场需要,进一步扩大经营范围,坚持本业为主,综合经营,突出经营特色,充分发挥本行业的优势。凡是放开经营的产品和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商品,供销社和其它商业企业都可以经营;其他部门专营的农产品,应委托基层供销社代购,不必另设收购网点。

  2、国合商业要掌握重要商品批发权。批发是商品流通的源头本着“批发管住、零售放活”的原则,凡国家计划管理商品、专营、专卖商品和重要的人民生活必需品,以及高值耐用消费品、化工危险品,只允许国合商业和政府指定的经营单位批发。对现有的社会批发商业,要继续进行整顿。为合理配置批发商业,所有从事商业批发业务的企业,都必须由当地政府指定的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经营资格审查。凡符合国务院国发[1989]7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允许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3、建立重要商品分级储备制度。各级政府为调控市场需要国合商业承担一定数量的储备和收购任务,企业要积极承办。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要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掌握必要的货源,建立必要的储备,其品种、数量,由各级政府视情确定。要特别注意抓好农药、农膜、食盐、食糖等重要商品的合理储备,所需资金由银行帮助解决,利息哪一级政府储备由哪一级政府负担,所发生的亏损应予相应的补偿。

  4、完善市场调节基金制度。要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商业部有关规定,省辖市的国营商业、供销社可按商品销售额1‰提取市场调节基金,税前列支,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调节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敏感商品因供求变化所发生的贴息和价差损失。供销社市场调节基金的具体提取和使用办法,由省供销社、省税务局另文下达。

  5、多渠道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国合商业企业要严格执行自补规定,每年从企业发展基金中提取10%至30%,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国家定价商品提价后的库存增值部分,国营商业企业要全部充实流动资金,供销社用于解决挂帐,没有挂账的企业,可充实流动资金;国合商业企业还可按月销售额提取1%补充流动资金,从销售额中提取流动资金,原则上不减少上缴任务。流动资金达到国家规定限额的,不再提取。今后,凡是新建的商业经营企业和商办工业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把铺底流动资金列入基建计划。

  6、重新核定国合商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定额。银行应与商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根据企业商品流转计划和上年实绩,在核定企业资金周转天数、结算资金占用额、自补流动资金的基础上,重新核定贷款定额,并按基准利率计息。在企业按计划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期间,未达到规定比例所占用的银行贷款,不予加息。

  7、鼓励国合商业积极发展内外贸结合。可先在粮油、肉食品行业试点,争取外贸经营自主权。内贸企业要大力发展与省内或沿海地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的联营联合,“借船出海”,开展进出口业务,也可到国外联合投资或独资兴办企业。

  8、大力扶持商办工业发展。商办工业是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供应的产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和市场的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皖政[1990]56号文件,继续采取扶持政策,加快商办工业的发展。

  9、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0)16号文件,坚决制止“三乱”,取缔一切非法收费项目,对违反国家和省规定收费、集资、罚款的,企业有权拒绝,并可举报或起诉。要逐步减轻国合商业历史遗留的包袱、对1978年以前未能收回的预购定金,以及逾期的“两棉”赊销贷款,在认真清理之后,确实无法收回的,暂先挂帐停息。原由批发商业代扣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营业税、随购代征生产者的农林特产税,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税务、财政部门直接向纳税人征收。

  10、认真贯彻执行《企业法》。全面落实企业的各项权利,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截留、上收和变相限制企业自主权。国合商业企业要认真行使《企业法》赋予的各项权利,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经营者。中央和省有关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政策规定,国合大中型商业企业和商办工业企业均应比照执行。

  八、加强国合商业设施和网点建设

    目前,国合商业经营网点和储运设施远不适应商品流通发展的需要,必须采取措施,逐步加以改善。要坚持公有制商业为主体,适当发展个体及其它商业的方针,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制定统一发展规划,多渠道、多途径加速商业网点设施建设。

  除继续执行省委、省政府皖发[1986]9号文件有关商业网点建设的政策规定外,计委要适当提高商业基建投资比重;国营商业企业可按月销售额1%的比例提取网点建设资金,税前列支,专项用于网点改造和建设;贫困县以及边缘地区国营商业网点改造贷款,实行税前还贷;供销社网点改造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所得税。

  “八五”期间,省辖市国营商业要力争建立一个具有现代化设施、服务功能齐全的大型综合商场或购物中心。对新建的网点设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土地征用、基建投资、物资供应上优先安排,财政、税收给予照顾。

  九、逐步完善供销社经营机制,搞好农业社会化服务

    供销社是农村商品流通的主渠道,是促进城乡经济联合的纽带。为适应农村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必须加快改革步伐,完善经营机制,增强企业自我发展的能力。市、县供销社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基层供销社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农村合作商业组织,可实行民主选举和职工招聘。要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和方便社员入股、退股的原则,积极扩大社员股金,壮大经济实力,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要切实维护供销社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不得平调、转移和侵占供销社的资产、设施,不得任意改变其隶属关系和限制经营范围。

  按照经济区域和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调整基层社布局。对一些设置不合理、长期亏损严重的“空壳社”,可实行兼并或并社留店,扩大规模经营,尽快改变面貌。积极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网点,方便农民购销。对困难较多的老区、贫困地区基层供销社,省税务局要与省供销社密切配合,研究扶持政策,帮助摆脱困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和扶持供销社的发展。

  供销社要强化为农民服务意识,利用自身优势,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逐步办成信息、技术、购销、加工、贮藏、运输等综合服务中心。并与科技、农业等部门和其它社会化服务组织搞好联合,以供销社为依托,广泛开展以科技为先导、技物结合、集团承包、全程服务活动、为农民提供专项或系列化服务。

  十、以提高效益为中心,强化企业内部管理

    商业企业广大干部职工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竞争意识,切实转变经营观念和经营作风,坚持从严治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国合大中型商业企业要继续坚持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把承包与管理紧密结合起来,除现有承包指标外,还应将资金利税率、企业积累和服务质量等纳入考核指标,切实解决承包中的短期行为。小型商业企业要继继推行“改、转、租、包”,也可试行股份制、企业兼并、联锁商店等改革形式。要积极开展“四放开”(经营、价格、用工、分配放开)试点工作,总结经验,积极推广。对国合商业企业的考核,要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与职工收入紧密挂钩,实行联利联销计酬、百元销售工资含量、计件工资等多种适合商业企业实际的分配形式,拉开分配差距,不搞平均主义。

  继续坚持和完善经理(厂长)负责制,理顺企业内部关系,加强基础管理。当前要着重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总结推广先进的管理方法,逐步实行规范化管理,加速商品和资金周转,努力降低流通费用,向管理要效益。国合商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亏损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亏损大户要限期扭亏。

  国合商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窗口”。要进一步端正经营思想,模范执行国家政策和法令,下大力气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商业道德。今后,国合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一律不准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出租柜台,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杜绝假冒伪劣商品上柜台,以维护国合商业信誉和消费者利益。

  十一、加强领导,抓好社会商业的行业管理

    商品流通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除分管的负责同志要花主要精力抓外,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加强流通领域的组织建设,切实配备好流通企业的领导班子,并保持相对稳定。要把搞好商品流通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内容之一。今后,省政府每年如开一次商品流通工作会议,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计委、经委、财政、税务、劳动、金融、工商、物价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帮助和支持国合商业开拓市场、搞活流通。

  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对全社会商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赋予其职能,作为本地管理全社会商业的政府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和协调商品流通各方面的关系,逐步建立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和商品流通新秩序。

  加强对全社会商业的管理,要从加强行业管理入手。按照中央中发[1991]15号文件精神,鼓励个体劳协、私营企业协会作为团体会员自愿参加工商联。各地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行业管理试点,可按经营商品的不同行业,组建行业协会,也可组建区域性的商业联合会,作为沟通政府与商业企业联系的纽带,搞好行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以及政府委托交办的事项,积极探索社会商业实行行业管理的路子。

  各级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把进一步搞好商品流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