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安徽关于农业技术改进费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皖政[1989]36号

颁布时间:1989-06-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我省提取农业技术改进费的原则和办法,省人民政府已下达皖政[1989]19号文件,请照此执行。现就农业技术改进费的使用管理问题再作如下通知:

  一、使用原则。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夺取今年农业丰收的决定》和国发[1988]80号文件,从议销粮食中提取的农业技术改进费,应坚持“取之于粮,用之于粮”的原则,集中用于粮食生产的技术改进和推广,专款专用。

  二、使用范围。农业技术改进费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的技术推广、技术交流、技术引进、技术攻关、良种繁育、试验示范、人员培训及添置必要的技术推广仪器和设备。

  三、使用比例。各级征收的农业技术改进费,市、县上缴省百分之四十部分,原则上将其中百分之六十用于农业实用技术推广,百分之四十用于农业科研。

  四、使用办法。农业技术改进费的使用,原则上以有偿为主,无偿为辅,有偿部分应控制在百分之八十左右,无偿部分在百分之二十左右,但科研项目无偿使用的比例可适当大一些。不论无偿或有偿使用,都要按项目进行管理,省农牧渔业厅和省科委要负责把好项目关。对有偿部分应严格按照农业发展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办理。

  五、市、县留成部分如何使用管理,由各市、县自定。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