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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工作的通知[失效]

皖政[1990]49号

颁布时间:1990-07-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近几年,我省各地计划外使用了大量劳动力。据统计,一九八九年末全省全民所有制单位计划外用工四十一万多人,占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六。这种状况,不仅影响了国家劳动工资计划的宏观管理,而且给城镇劳动就业和富余人员的安置带来困难。为了贯彻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根据国家的有关部署,现就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下达劳动工资计划的规定,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年我省应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十一万人。去年,省计委、劳动局、人事局已联合发出《关于我省清退压缩计划外用工问题的通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上述通知的要求,集中力量,抓好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的工作,确保完成省下达的清退任务。

  二、清退压缩计划外用工的主要对象是未经劳动部门批准自行招用的劳动力,重点是来自农村的劳动力。基本建设单位使用的计划外农民工,生产任务不足和少数经营亏损单位的计划外用工,企业、事业、机关单位超过编制定员使用的计划外用工,以及企业生产岗位上使用的外包工,都要清退。对集体工人在全民单位混岗的,应从全民单位岗位上分离出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加强对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的管理,除按国家规定,经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允许使用农村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外,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招用农民工。今后,各单位确需使用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的,必须有劳动部门下达的用工计划,并经劳动部门批准发给“待业证”、“务工许可证”,用工单位方可使用。“待业证”、“务工许可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局制订。凡未经批准使用计划外用工,银行有权拒付工资。

  任何单位严禁使用童工。

  四、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要和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结合起来。各地、各部门完成清退任务后,又需要增人的,经省劳动局批准可优先解决劳动计划,并从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解决。对完不成清退任务的,要相应扣减下年度的劳动计划指标。

  在清退压缩计划外用工的工作中,对工作时间较长的计划外用工,清退后可以参照原省革委会革生(71)88号文件规定,适当发给生活补助费。

  五、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涉及面广,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务必十分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各级劳动部门在搞好劳动工资计划管理和社会劳动力管理的同时,要对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工作作出具体安排,精心组织实施。要特别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持良好的生产、工作秩序。

  六、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计划外用工的清理压缩工作,由各地参照本通知精神研究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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