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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失效]

皖政[1986]96号

颁布时间:1986-11-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4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预算外资金是指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提取、自行使用的不纳人国家预算的资金。其收费标准、提留比例、开支范围和标准,都必须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自行增设预算外资金项目。过去已经设置的,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取消,确需保留或增设的,应逐级报批。

  二、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各部门、各单位如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须先经主管部的审核同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计划部门应以财政部门签署的意见作为审批项目的依据。用于基本建设的预算外资金要在建设银行存足半年后方可使用,并由建设银行按规定监督拨款。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实行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在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应集中存入各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预算外资金专户,同时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季度用款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由银行监督支付。对专户储存的暂时闲置的沉淀资金,在不影响原单位正常用款的前提下,同级财政部门可以利用时间差,有偿短期周转使用。

  国营企业及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实行“计划管理、政策引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利用经济手段进行引导,使资金流向合理。

  四、健全预算外资金报告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并接季报送收支执行情况报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期限逐级汇总后,报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全省情况由省财政厅汇总上报财政部,并抄送省计委和省各有关银行。

  五、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对于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于收入不正当、支出不合理的现象,要认真纠正。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审计监督。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转移资金者,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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