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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林特产农业税应税品种和税率的通知[失效]

皖政[1989]35号

颁布时间:1989-05-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已印发各地,现就我省调整农林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林特产税)的应税品种和税率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应税品种及税率。凡属国务院国发[1983]179号和国发[1989]28号文件规定的应税品种,我省尚未开征的,自一九八九年起,予以征收。各应税品种凡国务院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税率的,按国务院规定执行;新开征的品种和原征税率低于百分之五的品种,自文到之日起,一律按百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地方附加按原规定执行。

  二、新增的农林特产税收入,全部留市、县,主要用于发展农业和农林特产。省不参与分成。

  三、各地可按照农林特产的生产、销售情况,采取随购代征,查实、查帐计征或评定实际收入计征等方法,做好农林特产税的征收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的领导。财政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健全农业税征管机构,充实征管力量,实事求是地确定纳税人的计税收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和支持财政部门搞好征税工作,确保农林特产税征收任务的完成。

  附件:安徽省农林特产税征税品种、税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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