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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皖政[1994]26号

颁布时间:1994-04-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现将《安徽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加强对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船舶,是指在我国注册登记并悬挂我国国旗的民用船舶;外轮是指在国外注册登记并悬挂注册国国旗,停泊于本省对外开放港口的民用船舶。

  第三条 国家设在本省对外开放港口的公安边防检查站,负责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因业务需要搭靠外轮的国内船舶,由船舶使用单位呈船长向公安边防检查站申请,填写《搭靠外轮申请表》,经公安边防检查站审核批准,办理《搭靠外轮许可证》(以下简称《搭靠证》)后,方可搭靠。

  第五条 《搭靠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需要经常搭靠外轮的,可申请办理长期《搭靠证》;临时搭靠外轮的,应申请办理临时《搭靠证》。长期《搭靠证》的有效期为一年,临时《搭靠证》的有效期以被搭靠外轮的一次在港时间为限。

  第六条 下列船舶可以免办《搭靠证》:

  (一)联合执行公务的公安边防检查站、海关、港务监督和卫生检疫机关的交通船;

  (二)执行消防任务的船舶;

  (三)执行紧急救助任务的船舶;

  (四)接送引水员和外轮靠离码头的拖船。

  第七条 下列船舶不予办理《搭靠证》:

  (一)从事与外轮业务无关活动的;

  (二)船舶或船长受到公安边防检查站处罚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搭靠外轮的。

  第八条 国内船舶搭靠外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公安边防检查站执法人员的管理,主动交验《搭靠证》;

  (二)不得载运无关人员及外轮员工;

  (三)未经公安边防检查站批准,不得允许本船员工进入外轮。

  第九条 国内船舶的员工因业务需要进入外轮或经过外轮上下国内船舶的,船长应事先将员工名单报公安边防检查站并按规定办理手续。获准登外轮人员应主动向公安边防检查站执法人员交验本人证件,不得在外轮上从事与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外轮在办理入境检查手续前、出境检查手续后和检查期间,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船舶外,其他国内船舶不论是否持有《搭靠证》均不得搭靠。

  第十一条 国内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检查站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五十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吊销《搭靠证》:

  (一)无《搭靠证》或持无效的《搭靠证》搭靠外轮的;

  (二)在外轮入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和检查期间,搭靠外轮的;

  (三)载运无关人员及外轮员工搭靠外轮的;

  (四)未经公安边防检查站批准,准许本船员工进入外轮的。

  第十二条 国内船舶员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国内船舶对公安边防检查站作出的罚款和吊销《搭靠证》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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