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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通知[失效]

政办[1993]36号

颁布时间:1993-06-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条件,使企业中方人员能够及时参与在境外开展的业务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17号文件精神,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适当简化我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品出口年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或经省经贸委依照有关规定确认为技术先进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拟定一定数量需经常派遣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从事经贸业务活动的中方人员(赴港澳地区限3名以内),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合肥、芜湖两市的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市经贸委提出申请。经省经贸委(合肥、芜湖为市经贸委)审查批准后,对这部分中方人员简化多次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的审批手续。即第一次出国仍按现行规定报省经贸委或合肥、芜湖市人民政府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一年内需要再次出国,由本企业中方负责人批准,凭原批件和外方有效邀请函电等,直接到省外办办理出国手续、第一次赴港澳地区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审批,审批后一年内需要再次赴港澳地区,按上述再次出国的规定办理。此项派出不受我省年度临时赴港澳地区人数控制指标的限制。

  二、外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派遣其聘用的中国员工出国或赴港澳地共从事业务活动,在报经省经贸委(合肥、芜湖为市经贸委)审查后,可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供所需证明,申请办理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手续。

  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因开展业务和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所需费用均由企业自有外汇支付,不纳入我省出国(境)用汇计划指标。

  四、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审批单位和企业中方负责人要按照国家关于出国(境)人员管理的规定,认真进行审查,加强外事纪律教育;同时要在规定范围内尽量简化审批手续,为企业提供方便,搞好服务。

  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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