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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轿车销售管理的通知[失效]

政办[1989]32号

颁布时间:1989-07-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省政府指示,现将小轿车(含吉普车及硬顶吉普车,下同)销售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核定我省小轿车经营单位为省机电设备公司,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经营小轿车。省机电设备公司只能把小轿车销售给持有社会集团购买审批证明的最终用户。各地车辆监管部门凭省社会集团购买审批证明及省机电设备公司的售车发票(包括国家核定的其他小轿车销售点出具的发票)办理车辆入户手续。

  二、国家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小轿车各种车型的出厂价格和全国统一销售价格(含进口小轿车的销售价格)。在全国统一销售价格以外,另外加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横向配套费、特别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占用流动资金的补偿费,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额外加价、加费。

  三、购买各种车型的小轿车,须按省人民政府皖政[1988]81号文件确定的比例,以全国统一销售价格(不含价外税、费)为基数,计征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

  四、其他具体事项,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以上意见,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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