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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海省零星分散的黄金资源组织集体开采的复函

地发34号

颁布时间:1990-02-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黄金管理局 地质矿产部

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省青政(1990)6号《关于对我省零星分散的黄金资源组织集体开采的请示》悉。受国务院委托,经研究对文中所请示的问题函复如下。

一、开采黄金矿产资源必须按《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国发(1988)75号文的精神办理,严禁个体采金。组织集体采金须按开办乡镇集体金矿企业的条件,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二、集体企业采金仅限于探明的零星分散资源,不能和国营矿山争夺资源。对“未列入规划和勘查计划的地质空白区”,如发现有黄金资源,应尽快组织地质队伍进行地质勘查,尽早作出评价,为开办黄金矿山提供依据。

三、开采黄金矿产必须报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复核并签署意见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集体企业采金,必须十分注意安全、环保。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高海拔地区不要组织采金。要保护好草原植被,不能污染环境。

五、集体企业采金必须承担国家计划,加强生产环节的封闭式管理,保证采出的黄金全部销售给国家。

请省人民政府组织安排好黄金生产,使之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指导下健康发展。

相关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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