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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对科研单位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财税[1987]12号

颁布时间:1987-03-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的暂行规定》,推动科研事业费拨款制度改革的进展,促进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增强科研单位自我发展和自我武装的动力与活力,促进科研单位逐步向经济自立和经费自给过渡,根据科学技术活动和科研单位的特点,现对科研单位征收奖金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独立的科研单位,按其主要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划分为技术开发类型,基础研究类型,社会公益事业研究类型。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单位逐步推行技术合同制,基础研究类型的科研单位逐步实行科学基金制,社会公益事业研究类型的科研单位实行经费包干制。为了实现分类管理,对于各类的科研单位,实行发放奖金免税限额与减少科研事业费拨款比例相适应的办法。

  二、各类型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分以下六档:

  1.科研事业费拨款全部减完的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3个半月基本工资。

  2.减少科研事业费拨款比例达到或超过70%的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3个月基本工资。

  3.减少科研事业费拨款比例达到或超过50%,而低于70%的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2个半月基本工资。

  4.减少科研事业费拨款比例达到或超过30%,而低于50%的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2个月基本工资。

  5.减少科研事业费拨款比例达到或超过10%,而低于30%的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1个半月基本工资。

  6.减少科研事业费拨款比例低于10%的科研单位,除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1个月基本工资。

  对基础研究类型的科研单位,应视其事业费转入自然科学基金的比例计算;对社会公益事业类型的科研单位,应依其将收入抵顶事业费拨款的比例计算,比照上述分档原则,确定免税限额。

  三、各级科研单位的科研事业费,均以划转同级科委归口管理时的预算指标数作为基数,在划转前,由同级科委确认的改革试点单位已经减拨的科研事业费,应予承认,可计入基数。其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委制定。

  四、各科研单位减少科研事业费拨款比例由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科委制定的办法核定,报同级科委审核;由同级税务部门据以核定当年免征奖金税的限额。

  五、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上述规定免税限额的部分,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奖金税。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规定免税限额1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1个月以上至二个月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2个月以上至3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3个月以上的部分,税率为200%。

  六、科研单位奖金税的其它征收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的适用范围为:按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过去和现在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付事业费的独立的科研单位。

  八、本通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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