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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及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财商[1985]49号

颁布时间:1985-05-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五粮食年度(当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同)起,粮食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合同定购内的粮食按“倒三七”比例计价收购。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加强对粮食财务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改进超购粮油加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一)由中央财政支付加价款的粮油范围

  1.按国家规定合同定购内的小麦、稻谷、玉米和经商业部批准个别地区在合同定购数量以内安排收购的当地习惯作为主食的小米、青稞、高梁和莜麦四个品种。

  2.按国家规定合同定购内的棉籽、油菜籽、花生和主产区的芝麻、葵花籽、油茶籽、胡麻籽等。不实行合同定购的地方,仍按现行加价办法执行。

  3.下列粮油不属于加价范围:品种兑换粮、票证兑换粮、收回借销粮、议购粮、外地调进粮和以保护价收购的粮食等;除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新疆五省(区)外,其他地区收购的葵花籽,各地收购的豆油、米糠油、玉米胚芽油以及原已退出统购由农民自行处理的食用油脂油料。

  (二)粮油加价比例及幅度

  1.合同定购内的粮食,在不突破“倒三七”(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总水平的前提下,国务院已经确定了分品种的价格和计划比例,各地必须严格按国务院核定的比例执行。任何部门和地区不得自行提高。

  2.属于加价范围的食用油脂油料,按“倒四六”比例计价(棉籽按“顺四六”比例计价)。

  3.粮油加价幅度,仍为原统购价的50%。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自行提高。

  (三)超购粮油加价款的管理和结算

  1.从一九八五粮食年度起,对粮油加价款改列预算支出。由财政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下达支出预算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粮食部门财务电讯月报汇总上报的加价款支付情况,审查核实后拨款。也可以按国务院规定的粮食合同定购数量、品种、加价比例、加价幅度和一九八四粮食年度实际收购食油数量,计算粮油所需加价款数额,包给地方财政管理使用,但完不成粮食合同定购数量,中央财政相应收回加价款。如因年景丰歉影响地区间定购任务有变化时由财政部相应调整预算指标。食用油脂油料的加价款按实际收购数量,多退少补。

  2.粮食企业在合同定购内按实际收购的粮油品种、等级、数量、价格和加价比例同农民进行结算,收购什么品种就按什么品种,收购哪个等级就按哪个等级,收购原粮、油料就按原粮、油料结算支付加价款。同时在不超过定购总量的情况下,由于多收购优质粮而增加的加价款也一并按实际支出数与财政部门结算。符合中央规定多支付的加价款,由中央财政负担;按地方规定而多支付的加价款,由地方财政负担。

  3.地方用中央财政已支付加价款的粮油,转作议价销售或出口时,要按品种、数量、计价比例计算,将加价款交回中央财政。

  4.继续实行粮油加价款预决算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财政厅(局),在每个季度前三十天,联合向商业部、财政部报送粮油加价款季度支出预算(表式附后),经商、财两部审核后,由财政部按季(月)下达预算支出指标。粮食年度终了后,粮食厅(局)在五月底以前向财政厅(局)报送年度支出决算(表式附后);财政厅(局)审核后,在六月底以前报送财政部(抄报商业部一份)审批。

  重庆、武汉、广州、西安、沈阳、大连、哈尔滨等计划单列市,粮油加价款预决算报表,仍报给所在省粮食、财政厅(局)审核汇总,并抄送商、财两部。

  二、改进财政对粮食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的管理

  为了调动粮食企业的积极性,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粮食商业企业的政策性亏损实行定额补贴办法,条件不成熟的地方,可暂维持现行办法,但要逐步创造条件实行定额管理。定额补贴的范围主要包括:按统销价供应的粮油,一九七九年以前的统销价与统购价之间的差价(一九七九年统购价提高的部分仍执行价差补贴办法);粮食企业经营平价粮油业务发生的合理商品流通费用;按国家规定所发生的营业外收支净额;国家储备粮油和代农民储备粮食的费用(储备数量增加或减少时,要相应调整补贴数)。

  凡经营议购议销业务和管理不善等所发生的亏损,一律不属于政策性亏损补贴范围。

  具体的定额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与粮食厅(局)参照近几年的实际情况商定。实行政策性亏损补贴后,企业如有利润,可实行利润留成办法。

  三、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油收购政策和价格政策,严禁弄虚作假,套取加价款。各级财政、粮食部门要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密切配合,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这次调整粮油销售政策和价格,影响企业与财政、中央与地方财务收支如何结算问题另行通知。农业税(公粮)的征收办法按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七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的通知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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