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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职工书报费、洗理费标准的通知 [失效]

京财行[1992]1668号

颁布时间:1992-09-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 市人事局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

  经请示市政府批准,现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书报费、洗理费的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书报费补助标准

  1.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副处级以上干部,由原每人每月补助8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8元;

  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干部,由每人每月补助6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6元;

  3.工勤人员由每人每月补助4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4元。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洗理费补助标准

  由每人每月8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6元,女同志另加卫生费由原2元调整到4元。

  上述规定标准自1992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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