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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工业企业提高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失效]

京财会[1992]1048号

颁布时间:1992-06-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工业、非工业、农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三、四、五分局、农企分局:

  现将财政部(92)财会二字第30号《关于印发国营工业企业提高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企业应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对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低于新标准转为低值易耗品的情况加以说明。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工业企业提高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92)财会二字第30号

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便于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现对国营工业企业提高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后,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低于新标准转为低值易耗品管理有关会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单价在2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单价超过规定标准经批准列入低值易耗品目录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使用期限分次摊销法,这两种方法均不适用于提高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后原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低于新标准转为的低值易耗品。故企业提高固定资产标准后,原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低于新标准,按规定相应调整为低值易耗品的,均应采用五五摊销法。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帐务处理:

  1.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

  企业应按照固定资产原价(或低值易耗品计划成本,下同),借(增)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企业,还应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按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贷(减)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帐面净值,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按已提折旧扣除其已交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后的差额,借(减)记“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按上述两项的合计,贷(增)记“流动基金——国家流动基金”科目,已提折旧小于或大于原价(或计划成本)50%的差额,作为待摊费用处理,小于的差额,借(增)记“待摊费用”科目,贷(减)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大于的差额作相反分录,借(增)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贷(减)记“待摊费用”科目。低值易耗品报废时,按正常会计核算方法进行处理。

  2.已经提足折旧,但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企业应按照固定资产净值,借(增)记“待摊费用”科目,按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帐面净值,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按已提折旧扣除其已交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后的差额,借(减)记“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按上述两项的合计,贷(增)记“流动基金——国家流动基金”科目。企业对这部分低值易耗品,应加强实物管理。为简化核算,这些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其残料价值作为原材料入库,同时,作为当月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的生产费用科目。

  二、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提高后,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其他会计核算方法,仍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国营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国营企业,可比照以上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
1992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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