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失效]

京财工[1992]1022号

颁布时间:1992-06-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外贸进出口公司、四大商业集团、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三、四、五分局、农企分局、外贸分局:

  现将财政部(92)财工字第120号《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国营企业(包括实行各种形式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一律按财政部规定的企业实发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口径计提。

  二、我市原规定企业副食品价格补贴由企业留利开支的部分改按企业职工工资的列支渠道列支。

  三、我市批准的部分提高职工教育经费试点企业列支比例相当于工资总额1.5%的职工教育经费部分,企业可以先提取使用,不足部分,可以在核定的全部教育经费提取比例内据实列支。

  以前规定同此文件有抵触的一律按此办法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