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体改委转发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失效]

京财会[1992]1575号

颁布时间:1992-09-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体改委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体改委(92)财会字第27号《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我市股份制试点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制度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各股份制试点企业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相应会计人员,执行持《会计证》上岗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市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各种形式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本制度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自定的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三、股份制试点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对年度会计报表和会计帐目进行查帐验证,出具查帐报告,方可向外提供。采用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设立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告由注册会计师签证的财务报告及必要的附注和说明。

  四、股份制试点企业的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市财政局及有关分局、区县财政局、市税务局及有关分局、市体改委、开户银行、主管部门。

  五、股份制试点企业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报表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出。月份、年度会计报表由市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处负责汇总上报。会计报表格式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发行,收取工本费。

  六、鉴于目前企业之间结算困难,货款不能及时收回的情况,经请示财政部同意,我市股份制试点企业可暂时增设“233、发出商品”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销售而发出的产成品、材料等的实际成本及代垫的运杂费等。并在会股01表“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的“存货”项目下增设其中“发出商品”(第11行),反映企业期末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及代垫运杂费。

  七、在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处联系。联系人:徐华;电话:8423355-2616.

  附件:1.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2.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请到西直门内玉芙胡同11号北京中华会计函校购买)(略)

     3.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同上)(略)

  附件:财政部 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92)财会字第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股份制试点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通知》(体改生〔1992〕30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1992年5月23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