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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财政工业周转金借款占用费的通知(失效)

京财工[1993]827号

颁布时间:1993-06-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各工业总公司(局)、市财政工业分局、非工分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银行京银发〔1993〕137号《关于自5月15日起调整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局情况,现对财政工业周转金借款占用费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流动资金借款年费率一年期的由现行的8.64%上调为9.36%,6个月期的由现行的8.1%上调为8.82%;

  二、技术改造借款年费率由现行的8.46%上调为9.18%;

  三、各项借款按分段计收占用费的办法,自5月15日起执行新费率;

  四、对逾期及挪用借款,以5月15日为界,分别以原占用费率和新占用费率作为基准费率计收加、罚占用费;

  五、本通知自1993年5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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