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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关于乡镇企业支付财政周转金占用费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失效]

京财农[1989]2261号

颁布时间:1989-12-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等

各区、县财政局、乡镇企业局(经委):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京财农(1988)2258号《北京市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管理办法》:“凡借用财政支农周转金,均实行有偿占用,收取占用费”的规定,现就本市乡镇企业支付财政周转金占用费有关财务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1、乡镇企业支付的合同期内周转金占用费应全部列入产品成本,可在支付时一次列入当期产品成本,也可以采取按月预提的方式,计入借款期内各月产品成本。

  2、逾期占用费在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3、乡镇企业在支付占用费列入产品成本时,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采取按月预提方式列入产品成本时,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增)记“预提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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