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关于一九八六年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85]财综字第106号

颁布时间:1985-12-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并重庆、武汉、广州、沈阳、哈尔滨、西安、大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广州、沈阳、哈尔滨、西安、大连市分行;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重庆、沈阳分行,珠江(广州)分行;中央各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一九八六年国库券条例已由国务院颁发。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部署工作,现将一九八六年国库券发行中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管理,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国库券的印制、调拨和销毁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财政部提供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需国库券面额及数量计划,将国库券调到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并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逐级分发至县发行支库(包括发行基金保管库,下同)。国库券的调运手续,可比照发行基金的调运办法办理。国库券发行时,由各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向发行支库(或发行基金保管库)领用辖内所需的国库券。国库券交款工作结束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县支行和中国银行分支行必须将辖内剩余的国库券发行上划数、领用数核对无误后,开列清单,集中交回发行支库。发行支库点收无误后,上交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由分行组织销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回的国库券,必须等于领用数减发行上划数。

  二、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对代收的国库券款,以“代收单位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分别核算,对于个人购买千元以上国库券开给收款单的,应在“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下另立帐户核算。均不计利息。

  各专业银行所属集镇办事处(营业所)代收的国库券款项应按旬上划专业银行县支行,并将留存的单位、个人交款凭证第一联(报查联)和国库券收款单第三联(存根联)一并附送,专业银行县支行收到后,将国库券收款单第三联妥善保管存查。单位和个人交款凭证(第一联)经整理汇总,并与“代收单位购买国库券款项”、“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核对一致后,随同填写“一九八六年国库券交款凭证汇总单”,于次旬三日内划转人民银行县支行(未设人民银行县支行机构的地方,由代理人民银行帐务的专业银行办理),经审核后编制“一九八六年国库券交款凭证汇总单”,一式三份,留存一份,于次旬5日内送当地县(区)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一份(附报查联),同时将国库券款全数上划人民银行地(市)分支行(附国库券交款凭证汇总单)。

  人民银行地(市)分支行对代收国库券款,从一九八六年三月份起,将收到的国库券款项每旬上划分行一次。由人民银行分行审核汇总后再划人民银行总行缴入国库。重庆、武汉、沈阳、广州、西安、哈尔滨、大连等市分行的国库券款,仍通过省分行统一归口后上划总行。

  三、国家分配给单位的国库券购买任务,属于派购性质,原则上应一次交清。少数单位一次交清有困难的,可以分两次交,但应在六月三十日前全数交清。各地财政、银行的同志,要做好监督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在规定的交款期内完成交款任务。

  单位交款时,应填写“一九八六年国库券单位交款凭证”一式四联,在开户的银行办理交款。收款银行负责审查交款凭证各项内容填写正确无误后,办理收款手续。

  银行收款后,应签发“一九八六年国库券收款单”(三联),并将其中第二联(收据联)给交款单位,作为以后领取本息的凭证。

  四、职工、城市居民和个体工商业者购买国库券,由所在单位(市民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办理。认购工作一般应在四月底以前结束(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各单位应将认购数报县(区)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应根据购买人的需要,向收款银行编报所需国库券券面额计划。

  职工交款,可以由本人一次交清;也可以由发放工资部门按本人所订的交款计划,从应发工资中代交。各单位统一代收的国库券款,必须按日送交银行,不得留在单位或作为储蓄存款,更不得挪用。银行收款后,要尽可能按代交单位的要求及时发给所需面额的国库券。

  五、农民购买国库券,可由行政村统一办理。具体的交款、发券办法,在保证钱券两清,不错、不乱、不丢失的前提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银行部门自行商定。

  各单位(包括街道办事处)代个人交款时,应填写“一九八六年国库券个人交款凭证”一式五联,收款银行负责审查交款凭证的各项内容正确无误后,办理收款手续。

  城乡个人购买国库券,由于特殊原因,不愿在单位统一购买的,也可以到银行直接购买。由购买人填写(或银行代填)“一九八六年国库券个人交款凭证”第一、三两联,同时由银行发给相应面额的国库券。

  六、个人购买一千元以上国库券者(包括一千元),银行发给国库券收据,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发给个人的收据用发给单位的国库券收款单代用,但应在收款单左角“单位购买”处加盖“个人购买”的印单。发给个人的国库券收款单还本付息时,与个人持有的国库券一样支付现金。

  七、为了解决国库券保管问题,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县以上支行要继续办理好国库券代保管业务,尚未开办该项业务的银行,要尽快开办。代保管国库券的办法仍按中国人民银行(84)银发字第96号文办理。

  八、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关于个人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的规定(〔83〕财综字第16号)》的第四条规定,各单位收回抵缴赃款、罚款、补税的国库券,一律送当地人民银行作无偿上缴处理……。由于体制的变动,今后人民银行不再承办具体的对外业务,各单位原应送人民银行作无偿上缴处理的国库券,改送专业银行办理,具体的处理办法,仍按(83)财综字第16号文的规定办理。今后,凡类似上述情况的各种对外业务,一律改由专业银行办理。

  九、在发行国库券期间,为了便于向国务院报告发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局)、中央各主管部和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应向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1.二月底报送国库券任务分配方案、分配依据和工作部署情况。

  2.从三月份起到交款结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于每月十日前用电月报报告上月末止累计交款数(月报项目见附件四,电报代号见附件五)。交款数由各县(区)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人民银行县支行(或城市区办)转送的交款凭证第一联(报查联),按月报内容分类统计上报。其总数必须和银行上划数一致。

  中央主管部门和解放军总后财务部,根据所属单位上报数,于每月八日前将上月底的交款数,用书面报表或电话报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

  3.在认购和交款期间,每月报一次书面简报,着重反映认购和交款好的典型事例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交款结束后,报送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交款情况,各阶层购买国库券负担水平分析,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并应附送“一九八六年国库券交款情况统计表”。中央主管部门和解放军总后财务部报送“中央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国库券交款情况统计表”。

  十、为了进一步做好国库券的发行工作,财政部将根据每年发行国库券的数额,按千分之一点五的比例拨付给银行推销费。推销费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推销上划国库券的数额按比例拨付。推销费用于办理推销国库券有关事项的开支。具体办法是:专业银行各总行、分行、中心支行、县支行在国库券发行工作结束后,于年底按所辖推销上划的汇总数字向同级人民银行清算。人民银行根据各分行上划国库券的推销额,分批拨付。

  各级银行收取推销费的比例是:

  各专业银行为千分之一。其中总行、分行、中心支行各为千分之零点一,县支行(城市办事处)为千分之零点七。

  人民银行为千分之零点五。其中总行、分行、中心支行各为千分之零点一,县支行(城市办事处)为千分之零点二。

  兑付国库券的费用比例和分配方法等,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十一、为了搞好国库券的发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库券推销委员会下应设办公室,由财政、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抽调干部组成(办公室设在财政厅、局)。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也要指定专人办理具体工作,掌握交款情况,及时反映情况,报送书面材料。请将经办人员名单和电话号码告诉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以便联系工作。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政部综合计划司债务处,电话86.3898.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