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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函复(失效)

劳人险[1985]14号

颁布时间:1985-1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最近,有的地区和部门询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探亲假期工资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如何计发。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应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计发。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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