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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复山东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财综字[1999]136号

颁布时间:1999-09-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计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保留部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鲁政字[1998]274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保留起重机械检测费、建筑构件质量监督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修理许可证费、起重机械制造安装单位资格认证费、成品油经营准营证工本费、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产证工本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销证工本费、技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工本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工本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工本费。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你省收取的漏电保护器产品出厂性能检验费、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检测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你省收取的地方建筑材料管理费,其性质为服务性的交易手续费,也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并均应依法征税。

  三、你省收取的税务管理专用卡工本费、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工本费、山东省校办企业证书工本费、煤炭管理费、农村机械修配厂(点)等级审定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宜由企业负担,应停止执行;你省收取的省外企业进鲁施工注册登记费、省外建筑企业管理服务费,也属于不合理收费,但考虑到你省实际情况,可实行限期取消,收费期限执行到2000年底。上述收费取消或停止执行后,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你省通过正常经费渠道妥善解决。

  四、你省收取的口岸管理费,应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12号)的规定予以取消。

  五、请你省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

  六、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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